财政部关于印发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426号),“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对出疆棉移库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吨。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现将《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新疆棉花远离内地销区移库成本较高问题,中央财政决定“十二五”期间对运往内地销区的新疆棉花(以下简称出疆棉)的移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为加强对出疆棉移库费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疆棉是指在新疆生产并通过铁路运输移库到内地销区的棉花。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拥有出疆棉所有权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以下简称出疆棉所有权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出疆棉,不分品级和长度,中央财政每吨定额补贴500元。
第五条 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根据棉花生产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进行核算。补贴期限暂定为2011年度至2015年度。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出疆棉所有权人完成棉花移库出疆后,要据实填写《年度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企业情况表》(详见附l)和《 年度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申报表》(详见附2)并制作EXCEL电子表格,连同有关单据和凭证,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企业税务登记、棉花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棉花收购加工码单、铁路货票和检验证书等,报送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疆专员办)审核。新疆专员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审核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隶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出疆棉所有权人,出疆棉移库出疆费用补贴,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申报。
第八条 当年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以截至次年8月31日办理完出疆铁路运输货运手续的为限。根据出疆棉所有权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新疆专员办对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有关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于每年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汇总报送财政部,同时新疆专员办原则上不再受理上一年度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申请。 为了避免重复申报和虚报补贴,新疆专员办要对出疆棉的铁路货票等有关单据、凭证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建立出疆棉铁路移库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收到新疆专员办报送的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审核文件后,核拨补贴款。中央企业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如数转拨到出疆棉所有权企业,并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第四章 违规及处罚
第十条 地方财政要及时如数拨付补贴资金,出疆棉所有权人应据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填报虚假表格或伪造凭据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