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先生和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万先生是“骆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则销售推广“骆驼”系列品牌商品。李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销售的鞋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骆驼”商标近似的标识。 两原告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开庭时,李先生否认侵权,称自己有合法授权;即使产品涉嫌侵权,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在鞋盒上使用的商标,与万先生的注册商标相似,可以认定是侵犯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一审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