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室、所属单位、代储库: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度棉花收储准备及实施工作,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中储棉总公司成立“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领导小组”,姚明烨同志任组长,侯振武同志任副组长,储备部、仓管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指挥棉花临时收储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落实,研究确定相关费用标准,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协调解决《预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二条
储备部负责储备棉收储业务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收储需要启用具体收储库点,负责编制储备棉统计报表,指导储备棉入库工作,负责申报、协调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负责储备棉的中转调运工作,负责储备棉保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商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条
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中储棉总公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
仓管部将考察合格的备用仓库及时提交储备部,储备部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收储需要适时启用。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棉收储所需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交储企业及承储库结算货款和相关费用,核算储备棉成本。
第五条
信息部负责主营业务系统和储备棉台账系统的维护及培训等,保障公司总部和承储库的正常使用,保障有关部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为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第六条
承储库负责储备棉的入库、堆码和在库储备棉安全工作。负责查验交储企业提供的籽棉收购单据;棉花小样与交储棉花的核对并妥善保管棉花的小样和条码;收储棉花的入库初验、现场报验及配合公证检验;储备棉数据的录入、上报等工作;提供满足棉花公证检验需要的场地、称重搬倒设备及原棉杂质分析机;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异地库存监管工作。
中储棉总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见附件2)对代储库安全和业务工作进行监管。收储期间直属单位要安排专门监管人员巡回检查,指导、检查代储库执行国家收储政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中储棉总公司。
中储棉总公司派驻新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代储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精神落实收储工作。协助代储库进行初验,优化业务流程,协调检验机构和代储库做好公证检验及入库工作。
第二章 价格监测和启动收储
第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信息中心每个工作日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发布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的国内棉花价格平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
第八条
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20400元/吨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公告》,于第六个工作日正式启动收储预案。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九条
储备棉收储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规则见《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第十条 交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备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储备部会同交易市场审核交储企业资格,通过审核的交储企业要在交易市场预存300元/吨的保证金。其中200元履约保证金在入库检验合格后释放,另外100元作为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暂扣。内地库点交储棉花在收储结束后,新疆库点交储棉花待发运至内地承储库后,崩包(炸包)比例不超过3%时将给予释放。如果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扣除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用于崩包、炸包棉花的复包。
第十二条 交储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以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向棉农收购籽棉,在交货时提供收购单据,并为单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储备部每个工作日公布挂牌收储库点和数量,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成交后,储备部在规定时间内与交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见附件3)。
第四章 质量、包装及组批要求
第十四条 交储的棉花必须是2012年度生产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第十五条
交储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的C2档,条码在线回潮率或现场实测回潮率棉布包装单包不超过10%(不含10%),塑料包装单包不超过9%(不含9%),异性纤维含量不高于L档。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棉包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必须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同一批次棉包的包装和捆扎材料应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且捆扎方式应一致。新疆库点交储棉花采用棉布包装的,提倡外捆扎方式。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Ⅰ型包规定,单包毛重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中包装标识要求,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塑料套包两侧要粘贴不干胶标签。
第十七条
交储棉花要按品级组批,一个品级棉花组一批,新疆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186包,内地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60包或者120包。刷唛中要有批号,批号由1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第1位至第5位为仪器化检验加工厂代码,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例如,批号34011121001,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加工厂代码“34011”,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12”,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1”,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001”。)
第五章 入库初验
第十八条
储备部根据成交顺序和承储库接收能力均衡下发《预入库通知书》,承储库要根据《预入库通知书》的时间,制定具体入库计划,凡超出规定时间没有入库的要书面上报储备部。
第十九条 交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后,及时与承储库联系,将以下材料和单据送承储库进行审核。
1、籽棉收购单据。收购单据要按合同装订成册,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
2、交储棉花出厂公证检验证书。
3、交储棉花的小样及条码,每包小样不少于125克。
4、《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附件4)及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求填写。
5、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棉布套袋、塑料套袋和钢丝的检测结果应符合GB
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的规定,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GH/T
1068-2010《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规定。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与包装材料明示的生产单位一致。
第二十条
承储库要严格执行收储价与籽棉收购价挂钩政策,认真查验交储企业的籽棉收购单据,必要时逐张单据进行检查,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书面上报储备部,不得安排入库。
1、籽棉收购价格低于《储备棉购销合同》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
2、伪造收购单据。
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向中国棉花协会通报,由相关单位向交售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暂停该企业的交易、棉花入库和检验,根据调查结果,恢复或者取消该企业交储资格。代储库在检查收购单据时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储库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承储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交储企业,审核通过的,按照《预入库通知书》时限,排定入库计划,通知交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将交储棉花送至承储库。
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要提前做好棉花入库的相关准备工作,优化入库流程,在入库过程中完成初验,协调检验机构在入库过程中同步进行公证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整批退出,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
(1)单包棉花品级低于4级。
(2)单包棉花长度级低于27毫米。
(3)单包棉花马克隆值级为C1。
(4)单包在线回潮率或者单包现场检测回潮率超过标准。
(5)单包棉花异性纤维含量超过L档。
(6)单包棉花毛重超标。
(7)棉包露白数量超过该批总包数的10%。
(8)货证不符的棉花。
(9)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棉花。
(10)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
(11)包装材料不符合棉花包装标准。
(12)未悬挂条码。
(13)棉包上没有取样切割刀口。
(14)塑料包装不干胶标签粘贴不牢固。
第二十三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交储企业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库在入库过程中要加大对棉花包装材料的检查,凡发现有捆扎材料崩开、断裂的情况,整个合同全部退出,同时加大对该企业已入库棉花的检查力度。如发现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书面上报储备部,暂停该企业交储资格。
交储企业对入库的棉花可进行全程监卸,因承储库野蛮装卸导致的破包、崩包、炸包,责任由承储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储库要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棉花小样,对照条码与交储棉包和检验证书进行核对,必要时包包进行核对,发现质量不一致的,停止入库,及时上报储备部。储备部及时向中纤局通报,由中纤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同时,中储棉总公司取消该企业交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快结算进度,要求一个合同的棉花到齐后一次初验上报。交储企业若在当地农发行有贷款,应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农发行账户信息,供结算货款使用。因未提供正确账户导致货款延付等,产生的损失由交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初验符合储备棉要求的,承储库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初验入库单》(见附件5)上报储备部,《储备棉初验入库单》中填报的棉花不得有不合格棉包。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的棉花,没有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见附件6)或《储备棉出库单》(见附件7)一律不得出库。
第二十八条
初验不符合收储条件的棉花,承储库及时书面上报储备部,并通知交储企业在2日内将棉花自行移库,交储企业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交储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移库的棉花,承储库要按商品棉管理,与交储企业签订代保管合同,并及时投保,明确责任。
第六章 预付货款
第二十九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交财务部。
第三十条 财务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级(328)价格向交储企业预付80%货款。
第七章 公证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备部将启用收储库点提前通知中纤局,中纤局安排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公证检验结果作为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储的质量依据,中储棉总公司按中纤局出具的公证检验结果与交储企业结算货款。收储棉花公证检验按照《2012年度国储棉收储公证检验预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库要全力配合公证检验工作。为加快检验进度,采取整车过磅方式。新疆承储库必须配备地磅,内地承储库地磅在仓库外的要派专人对过磅车辆进行盯守。
第三十三条
承储库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储备部,储备部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储库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中纤局提出复验申请。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将双方确认的公证检验结果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将电子版检验数据传储备部。储备部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合格部分出具《储备棉入库通知书》(见附件8)下发承储库,不合格部分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
检验机构现场出具《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内地承储库要求出具两份,其中一份承储库留存,另一份收储结束对账后统一交监管单位存档。新疆承储库要求出具三份,其中一份发运时交铁路部门,另外两份发运时随货同行(内地接收库点留存一份,监管单位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承储库接到《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储备棉公证检验记过汇总表》、接货记录和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制《储备棉入库单》(见附件9)上传储备部。数据如有不符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储备部。
第八章 货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入库单》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经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储备部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连同《储备棉入库单》一并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算货款。
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每包公定重量。
品级差率按3%、长度差率按1%计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接到《储备棉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入库结算单》(见附件10)发至承储库,由承储库3各工作日内传真交储企业。交储企业根据《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验证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储企业付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
交储棉花经公证检验不合格的,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应货款,中储棉总公司财务部确认收回货款后,在《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签字确认交回储备部,储备部下发《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承储库为交储企业办理出库手续,不合格棉花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交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确认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预付货款退回的,书面通知储备部。储备部将相应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所得货款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超期应退货款利息、保险费等,如有余款,退回交储企业。拍卖所得货款不足以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时,由交易市场扣除该企业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中储棉总公司将依法向交储企业追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按照违约处理,扣除3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
(1)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
(2)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销合同。
(3)未按照规定时间交货。
(4)棉花质量存在弄虚作假。
(5)实际交储棉花(公检合格)比合同约定数量少10%以上。
(6)交储棉花公检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退回预付货款。
(7)在库期间棉包出现崩包、炸包,接到通知十日内未及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在收储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交储企业由于违约扣留的履约保证金汇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四十二条
收储棉花的包装由交储企业负责到底,在储备棉移库时出现崩包、炸包问题,交储企业需及时配合处理,否则将取消其交储资格。
第十章 储备棉调运和集并
第四十三条
根据收储进度,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新疆棉调运工作。收储工作结束后,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将代储库库存少于5000吨的储备棉进行集并。
第十一章 举报及奖惩
第四十四条
为保护棉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举报棉花收购、加工、交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预案》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方面及时对各类违法举报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凡发现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陈棉或者进口棉冒充2012年度棉花交储,谋取不当利益,有关方面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单位或个人将举报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传真相关单位,建议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络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兑现奖励。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传真:010-58519363
中国纤维检验局 传真:010-51006141
中国棉花协会 传真:010-66053496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业务时间,均在正常情况下适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处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储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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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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