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扎洪》通讯社近日发表文章,题目是《乌兹别克斯坦不允许使用童工》。文章中指出,乌兹别克斯坦从独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立儿童和青年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1992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联合国(微博)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并严格遵守该公约的各项条例。
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各种法律,以保障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如1995年的民法,1998年的家庭法,1991年11月18日的残疾人社会保护法,1996年8月29日的公民健康保护法,1997年8月29日的教育法,2007年的儿童权益法。
从1992年起,乌兹别克斯坦就成为了国际劳动组织成员国,到目前为止乌兹别克斯坦议会批准了该组织通过的13项重要公约,如138号文《关于参加劳动的最低年龄的规定》和182号文《关于禁止并采取紧急措施取消恶劣的儿童劳动方式》。
为了确立国际标准,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实施国际劳动组织公约和遵守其规定的劳动条件的国家纲要。2008年9月12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颁发决议,不允许单位和个人强迫未成年儿童参加劳动。
根据现行法律,乌兹别克斯坦招工年龄规定从16岁起。15岁的儿童,如果有其父母的书面同意则允许参加劳动。
为了贯彻国际劳动组织的138和182号文件,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行动计划,以采取措施禁止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强制儿童劳动,政府各部、主管部门和机构对地方进行协调。
在乌兹别克斯坦对于任何违反儿童劳动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历制裁。将通过国家各种机构和部门,包括政府监督机构及其地方分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从事儿童权益保护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对我国遵守儿童劳动现行法律的问题进行监督。
不允许在农业劳动,包括收割棉花时强迫使用童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承担的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义务,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法律,年满16岁的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利用课余时间可以在居住地附近帮助父母和亲戚收割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