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要,国家决定投放部分储备棉。为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圈棉”是指纺织企业购买储备棉后未自用而进行倒卖,特别是将储备棉重新套包、打包冒充新棉交储的。
第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棉购买资格、提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出现“转圈棉”问题。
第四条 储备棉购买环节。购买方严格限定为纺织用棉企业,在规定的投放期间内,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1个月最大用棉量。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棉纺协会)会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负责审核企业交易资格及购买数量。
第五条 储备棉提货环节。购买方提货时,应出具相关证明,确保提货方与购买方一致。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以及相关承储库负责。
第六条 储备棉运输环节。储备棉出库后必须运到相应的购买方纺织企业。中储棉公司及承储库须对运出储备棉的运输公司和车辆进行登记备查。购买方在储备棉运到本企业后要将相应的运输公司、车辆、到货时间等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条 储备棉使用环节。购买方要建立所购储备棉进货、生产等相关台账,并保存一年备查。购买方在储备棉使用结束后10天内,将有关购买、运输、使用等相关凭证报棉纺协会,由棉纺协会会同中储棉总公司(提货运输环节)、交易市场(购买环节)等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无问题的即退还保证金。
对购买方申报情况,棉纺协会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有棉花加工厂的纺织企业。对有问题的要组织进一步实地核查。
第八条 棉花交储环节。中储棉总公司及其承储库对加工企业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码单要进行严格审核,凡收购码单弄虚作假的或交储数量与其收购籽棉数量明显不符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交储棉花入库时,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加强对棉包条码信息、包装标志的核查,加强对交储棉花质量的抽查,对交储棉花质量与当地质量特征明显不符的,要进行核查。
第九条 相关配套措施。
(一)购买方在交易市场存放不低于10万元的保证金。对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存在“转圈棉”行为的纺织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
(二)建立抽查机制。棉纺协会组织对申请购买储备棉的纺织企业生产能力及申购数量、购买后使用储备棉情况进行抽查。在棉花收购加工旺季,中纤局组织对400型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抽查。对交储数量与加工数量明显不符的,要进行核查。
(三)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对“转圈棉”问题进行监督。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中纤局、棉纺协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负责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首先接到举报的根据本规定的职责分工交相关单位核实,或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共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发改委经贸司。
(四)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今后在储备棉投放后,纺织企业使用储备棉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向中纤局提请核查。中纤局核查属实的,将追究该批棉花加工企业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处罚和奖励措施。对违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对纺织企业,扣除保证金,终身取消该企业购买储备棉资格和棉花进口配额申领资格。对参与“转圈棉”交储的棉花加工企业,除经济处罚外,终身取消交储资格并提请相关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中纤局、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10万元奖励。有关方面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 加大宣传力度。要将本规定及举报电话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在棉花加工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宣传。棉花协会、棉纺协会、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负责。
第十条 利用进口棉、以往年度棉花进行改包或重新打包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的,适用于本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