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1-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ST海龙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下午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自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期满之日(2012年7月4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共有118户债权人补充申报118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0,979,151.99元。
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19日起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