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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2012年纺织产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9日    作者:轻纺机电处

各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财务局,八师经委: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兵团纺织产业,加快纺织基地建设,努力实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纺织产业发展目标,兵团决定2011-2012年继续实施纺织产业奖励政策。为突出对南疆和纺织下游产业的支持力度,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纺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09〕48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2012年纺织产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2012年纺织产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兵团新型工业化进程,做大做强兵团纺织产业,加快纺织基地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纺织产业奖励资金,是指经兵团批准设立,每年由兵团本级预算安排,集中支持兵团纺织产业发展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兵团纺织产业奖励资金,从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纺织产业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兵团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兵团纺织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先进,带动作用强;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点扶持纺织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支持重点、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支持重点
   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兵团四个城市及规划园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的棉纺项目和纺织深加工项目,并向南疆新增棉纺生产能力项目倾斜。
  第六条:奖励条件
      (一)项目建设规模
  1.  纺纱项目:南疆企业新增3万锭及以上;北疆企业新增5万锭及以上。气流纺每头按1:6折算锭数。
  2.  纺织深加工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二)项目技术装备水平
  主要设备采用2000年以后生产的设备,技术装备总体达到国内本世纪初先进水平。
      (三)项目建成投产
  1.  以2010年末纺织生产能力为基准核定生产能力。
  2.  按照实际形成的生产规模或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定新增生产能力。
       第七条:资金奖励标准
  对符合第六条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棉纺项目:南疆企业每万锭给予100万元奖励;北疆企业每万锭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纺织深加工项目:织布(呢绒)、针织、印染、服装等深加工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项目资金申报
      (一)师工业局会同发改委、财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具备投产条件后,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分两批向兵团发改委(工业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三)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  资金奖励请示文件;
  2.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3.  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技术工艺等;
  4.  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应包含设备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生产年份等信息)复印件;
  5.  项目建设备案证明;
  6.  师工业局按照本办法对新增生产能力、装备水平进行核定后,出具的符合项目要求的核定文件;
  7.  师发改委、财务局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意见;
  第九条:项目审核
  兵团发改委(工业局)会同财务局、统计局、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报送的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对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兵团发改委(工业局)提出资金奖励安排方案,报兵团审批。
   第十条:资金拨付
   根据兵团批准的资金奖励方案,兵团发改委(工业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计划,财务局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将纺织产业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师工业局、发改委、财务局对申报的兵团纺织产业奖励资金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纺织产业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项目。各师不得在纺织产业奖励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兵、师财务局要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察工作。
  第十四条:兵、师财务局会同发改委、工业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棉纺织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011至2012年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发改委(工业局)、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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