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 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目前国内氨纶的供应能力接近50万吨,占全球氨纶供应能力的60%以上。2006年商务部首次实施反倾销之后氨纶进口依存度从原有的高达20-30%的比例下降至个位数。回到当下,8月份氨纶进口量为1217吨,同比下降33.10%,环比下降6.40%,其中从韩国与新加坡的进口数量分别排在第二和第三位。8月出口氨纶数量为3562吨,同比上升32.9%,环比下降3%。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供应量仅为400余吨,与国内产量相比微不足道。而且四季度将有部分新增产能投产,氨纶的市场供应能力将会提高。此次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布对国内氨纶价格的影响将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