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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发表时间:2013年01月14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和临时收储棉花(以下简称“储备棉”)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00起至倒计时结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买方为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办理开户手续,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远程网络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备棉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竞卖交易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 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委托的卖方。具体办法由有关方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中储棉总公司尽量安排均匀分布各种等级棉花,并尽量将相同或相似等级的棉花打捆,以便买方按需购买。

  第十四条 储备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第十六条 中储棉总公司对其提供的储备棉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竞卖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总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参加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储棉总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已提货书面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或公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天(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能提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条 储备棉出库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授权交易市场公布。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交易和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参与竞卖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为准。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10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掺杂使假;

  2、棉花包装内部有污染、霉变;

  3、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中储棉总公司收到买方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于竞卖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商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名单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抛储交易过程将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稿件来源: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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