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
为拓宽进口棉的购销渠道,降低进口棉的交易成本,方便交易商从事进口棉贸易,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起草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4月15日前反馈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国际业务部,联系人:袁英,电话:010-59338726,传真:010-59338708,邮箱:yuanying@cnce.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进口棉流通渠道,降低进口棉交易成本,提高进口棉流通效率,充分发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平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参照进口棉贸易过程中有关订货、检验、验货、结算等相关合同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和交割是指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市场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布进口棉的“卖出邀约”或“买入邀约”,供买方或卖方浏览,当买卖双方通过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协商一致并经交易市场确认后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货款和进口棉实物交换的交易交割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卖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的具有出口棉花到中国资质有企业(A类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交易市场交易商(B类企业);买方必须是B类企业。列入国际棉花协会 (ICA)或中国棉花协会(CCA)黑名单企业禁止进入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进口棉,包括保税进口棉和远期装运进口棉两类。其中,保税进口棉(以下简称“保税棉”)是指存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税仓库内且尚未缴纳关税、增值税和办理通关手续的棉花;远期装运进口棉(以下简称“远期装运棉”)是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尚未从国外仓库装运或已装运但在运输途中且没有运到中国港口的棉花。
第二章 进口棉信息发布
第五条 对于保税棉,卖方可将棉花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保税仓库,注册形成保税进口棉仓单,通过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布待出售的进口棉信息;如保税棉未放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保税仓库,卖方需提供仓库出具的证明货物是卖方的货权证明,经交易市场审核后发布待出售进口棉的信息;对于远期装运棉,卖方先由交易市场资格审核后再通过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布待出售的进口棉信息。
卖方通过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布的信息,供买方自主选择。卖方保税棉信息包括:企业类别(A类或B类)、生产年份、生产国别、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描述(包括品级、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等)、重量、重量允差幅度、付款方式、仲裁条款等;远期装运棉信息包括:企业类别(A类或B类)、生产年份、生产国别、交货地点、装运时间、质量描述(包括品级、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等)、重量、重量允差幅度、贸易条款、付款方式、仲裁条款等。
第六条 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中卖方的卖出报价:对于保税棉系指卖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税仓库交货的某批次进口棉的卖出价格;对于远期装运棉则为在相应成交价格条款下(包括但不限于CNF、CIF条款)及有关合同付款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T/T付款、D/P付款和信用证付款条件)卖方同意接受的价格。买方的买入报价:对于保税棉系指买方接受相应批次进口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税仓库提货的价格,出库费和超过规定期限以后的保管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对于远期装运棉,则为在相应成交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下买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第七条 买卖双方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合同
第八条 进口棉在网上超市系统交易成交后,由交易市场生成包括生产年份、生产国别、交货地点、交货(装运)时间、质量描述(包括品级、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等)、重量、重量允差幅度、付款方式、仲裁等条款在内的电子合同,交易市场作为合同见证方监督合同执行。
交易市场并非本条所述电子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市场负责对交易双方订立的电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查阅。
第四章 交易时间及计量、计价单位
第九条 保税棉、远期装运棉网上超市交易时间为全国法定工作日的13:30至16:30。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调整商品棉网上超市的交易时间,包括不开市、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全国法定工作日方可办理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成交后的各项业务手续。
第十二条 保税棉网上超市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以箱单(PACKING LIST)所对应的每个批次的净重为成交单位。合同的计价单位为“美分/磅”(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1吨=2204.62磅),买卖双方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5美分/磅。
远期装运棉的合同计量单位为“吨”,合同的计价单位为“美分/磅”(不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1吨=2204.62磅),买卖双方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5美分/磅。每份合同的成交数量是100吨的整数倍。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程序
(一)买卖双方进入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并确认遵守有关规定。
(二)卖方将其所拥有的交易市场指定监管(交割)仓库提供的棉花在库的保税棉仓单、经交易市场审核通过的尚未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信息或远期装运棉信息在交易市场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助管理系统”)中发布“卖出邀约”。如卖方是A类企业,卖方可委托交易市场代为发布,卖方将棉花资源信息和报价的有效期通过书面发送给交易市场,授权交易市场代为发布,交易市场负责将待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交易市场协助发布。
(三)通过审核后,交易市场将“卖出邀约”在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公开,供买方自主选择。
(四) 卖方报价时必须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必须注明到某月某日某时。
(五) 卖方应对其提交的“卖出邀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交易市场对其所发布信息的审核仅为形式审查,并不视为交易市场对“卖出邀约”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担保。
(六) 买卖双方将保证金存入交易市场的指定账户。
(七) 买方进入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后,可对通过审核的任何一份“卖出邀约”所对应的进口棉进行报价,并确认买入报价。
(八) 买卖双方对其通过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出的“买入邀约”或“卖出邀约”承担全部责任。
(九)在卖方的报价有效期内,当买方买入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卖出报价即成交,系统自动生成《成交确认通知单》给买卖双方,并生成电子合同(合同文本详见附件1、附件2)。
《成交确认通知单》生成后即视为此笔交易已确认,双方即进入签订正式合同和合同履约阶段。如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单》后双方由于任何原因未能进入后续合同签订执行环节,买卖双方需向交易市场提交双方书面确认的合同处理情况说明,交易市场根据书面说明处理双方保证金释放事宜。
(十)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购销合同生成以后,买卖双方即进入合同执行程序。买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要求的付款方式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需根据合同要求,安排相应货物的发运和交货,同时准备相应的单据供买方报关和提货。
(十二)未成交前,卖方可通过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随时调整或撤消任何未成交的“卖出邀约”,买方也可通过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随时调整或撤消任何未成交的“买入邀约”。
(十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自动对卖方提交的超过有效期的报价作失效处理。对于已失效的报价,卖方可通过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重新调整报价及报价有效期。
第六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 参加交易市场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的履约、结算、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十五条 当买方报价小于卖方报价时,不收取买方的履约保证金;当买方报价等于或大于卖方报价时,交易市场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买方的履约保证金;当卖方调整卖出报价而造成卖方报价小于买方报价,如果买方的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时,不能成交,系统通知买方补足相应保证金后方可成交。
为保证卖方对合同履约和质量重量索赔的正常赔付,对于卖方保证金按照1500元/吨的标准收取;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花按500元/吨标准收取保证金。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参与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时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布。
第十七条 网上超市交易中,如有一方违约,交易市场按1500元/吨(对于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的卖方按500元/吨执行)的标准从违约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违约金给另一方,交易市场不再承担任何额外责任。余下事宜,由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解决违约纠纷,交易市场可作为合同见证方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 网上超市交易的保证金管理参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网上超市交易成交后,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20元/吨的交易交割手续费,交易交割手续费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
第二十条 凡是B类企业的卖方和B类企业的买方成交,由于结算原因,买卖双方不能直接付汇交易的,可通过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同转接,买卖双方需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各另付0.25美分/磅的合同转接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税棉和远期装运棉,买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并由卖方盖章确认的相关付款凭证提交至交易市场(有关凭证包括并不限于银行付汇电汇底单、跟单信用证副本及购/付汇凭证等),交易市场收到买方有关付款凭证并核实无误后即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
对于远期装运棉和未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在买方确认货权由卖方转给买方后,交易市场释放卖方1000元/吨的保证金,在CIQ证书出具之前,交易市场暂按500元/吨暂扣卖方履约保证金,直至卖方按照有关CIQ证书完成对买方CIQ赔付后或根据买卖双方书面确认的CIQ索赔完成的确认函释放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对于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在买方确认货权由卖方转给买方后,在CIQ证书出具之前,交易市场暂按500元/吨暂扣卖方履约保证金,直至卖方按照有关CIQ证书完成对买方CIQ赔付后或根据买卖双方书面确认的CIQ索赔完成的确认函释放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质量、结算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网上超市成交的进口棉,对于保税棉,质量重量以商检出具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为依据,买方需按照中纺条款有关规定依据CIQ证书向卖方进行CIQ索赔;如果买方事先已实地看货并确认不要求质量索赔,则买方只按有关商检证书向卖方进行CIQ重量索赔。
对于远期装运棉,以商检出具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为依据,买方需按照中纺条款有关规定依据CIQ证书向卖方索赔。如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对CIQ报告有异议,可以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复验,以复验结果重新结算。
无论是保税棉还是远期装运棉,如成交棉花是美国绿卡棉,则质量检验结果以USDA出具的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没有质量索赔,重量检验结果以CIQ检验结果为准。
无论是保税棉还是远期装运棉,按CIQ检验结果索赔时,买方只有权对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索赔,不在合同所列质量指标之内的,不接受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税进口棉和远期装运棉的交易,买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此期限在双方成交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有关付款凭证的复印件提交至交易市场(有关凭证包括并不限于银行电汇底单、跟单信用证副本及购/付汇凭证等)。买方在交易市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有关付款凭证且卖方未能确认付款的,除非买方提交由买卖双方书面确认的付款方式变更的证据,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交易市场根据违约数量按1500元/吨(纳入交易市场监管的保税棉按500元/吨)的标准将违约金划给对应的卖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保税棉,如买方确认报关出库,除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应于卖方签发的有效提货单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关提货手续(提货地点在内地仓库)或15个工作日(提货地点在新疆仓库)完成清关提货,承储保税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买方超过10个工作日(提货地点在内地仓库)或15个工作日(提货地点在新疆仓库)未能提货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有关保险、保管费等由买方承担。如买方确认不报关出库,买方应于卖方签发的有效提货单日期后第10个工作日起开始承担仓储、保险等费用。
对于远期装运棉,由买卖双方根据进口棉购销合同的约定,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为买方及时出具有关报关、交货/提货凭证,买方凭卖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双方对交接单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卖方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二)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电子合同,但卖方未按变更后合同履行的;
(三)卖方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合同执行;
(二)暂扣卖方的保证金或存货凭证,同时限制卖方办理出金;
(三)督促卖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等;
(四)交易市场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本规则以及双方的事先约定,直接从卖方的可用资金账户中划扣违约金给买方。
第二十七条 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买方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二)合同成交后,买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下的货款支付且未能就解决办法与卖方达成一致的;
(三)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电子合同,但买方未按变更后合同履行的;
(四)买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合同执行;
(二)暂扣买方的保证金,同时限制其办理出金;
(三)督促买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等;
(四)交易市场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本规则以及双方的事先约定,直接从买方的可用资金账户中划扣违约金给卖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网上超市交易过程中,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交易市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协商处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如买卖双方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买方或卖方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违约行为,交易市场作为合约的见证方将积极协调,协调不成的交易市场除将根据本规则规定划转有关履约保证金外,同时有权采取将有关违约企业列入中国棉花协会黑名单、限制其在交易市场从事其他业务以及在有关网站公布违约企业名称等手段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1:保税进口棉电子合同
附件2:远期装运进口棉电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