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本(2013)年4月10日官方报导数据(详附件一),欧盟执委会业于本年4月10日向部长理事会暨欧洲议会提出「贸易救济措施」(Trade Defence Instruments, TDIs)修正草案,该草案主要朝以下6个领域进行修法:(详附件二)
一、增加透明度及可预见性(transparency and predictability):在临时性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终判2周前,向利害关系人事先揭露(pre-disclosure)相关结果。
二、解决欧盟产业受到其他国家报复的威胁(threats of retaliation):
(一)为缓和欧盟产业提出反倾销告诉而可能蒙受出口国损害其经济利益之报复,若欧盟制造商暴露在被报复的威胁并有初步相当(prima facie)事证显示受倾销/补贴之损害,欧盟执委会可自行依职权(ex-officio)展开调查。
(二)生产同类产品之欧盟制造商有义务配合欧盟执委会之调查。
三、提升执法效力(effectiveness and enforcement):
(一)执委会透过监视(monitoring)贸易趋势,以及早于必要时依据职权展开反规避调查(anti-circumvention)。
(二)较低税率原则(lesser-duty rule)不适用于反补贴案件及有结构性原料扭曲(structural raw material distortions)存在的情形。
四、促进合作(facilitate Cooperation):
(一)在进行联盟利益调查(Union interest)时,延长厂商进行利害关系人登录(自15天延至29天)及回复问卷(自37天延至51天)之期限,以扩大利害关系人之合作意愿。
(二)欧盟执委会将于欧盟公报及网站中公告简化欧盟进口商退还税款之申请 程序(simplification of refund procedures),包括标准申请表格、各会员国联络窗口及申请退款处理状态等信息。
(三)更新中小企业Helpdesk,提供更多TDIs程序之支持及信息,以扩大中小企业在TDIs调查之合作。
五、完善复查实务(optimising review practice):
(一)若落日复查终判结果为撤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退还于落日复查期间所征收之税款。
(二)鼓励利害关系人平行提出期中复查及落日复查,并提早于该措施5年落日前9个月进行公告。
( 三)若执委会发现欧盟内之制造商从事反竞争行为时,将系统性地展开反倾销/ 反补贴期中复查(systematically open an interim review)。
六、整编相关法规(codification)。
附件一:
欧盟本(2013)年4月10日官方报导资料 附件二:
欧盟执委会提案草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