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年的漫长等待,日前,江苏三友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案已经进入最后四个月倒计时,维权律师界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条件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如需维权需尽快,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
股权收购隐瞒六年被处罚
一笔在2004年的股权收购,却隐瞒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和监管层长达6年。2010年4月2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被立案调查半年之后的2011年12月3日,江苏三友公告称收到证监会(201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查明: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但是,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半年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江苏三友及时任高管张璞等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一年多前已有投资者起诉
早在一年多前,即有首位投资者率先向江苏三友发起索赔,《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致电该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其表示,案件目前正在正常进展,并且目前也在继续接受新的投资者的委托,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尽早起诉。
许峰律师同时表示,目前来看,该案投资者损失还是普遍存在的,但起诉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虽然咨询的有几十个人,但真正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的非常少”,许律师告诉记者,“该类案件通常来说获赔概率较大,而且前期没有任何维权成本,如果投资者符合条件,可积极与律师联系维权。”
具体来说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对江苏三友的索赔:在2010年3月27日之前买入(包括发行时一级市场申购)江苏三友股票,在2010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支股票的投资者。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3月,江苏三友的股东有1万多位,无疑有相当多的股民因江苏三友虚假陈述而受损。不过截至目前,仅有极小部分受损股民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江苏三友于2011年12月3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12月3日之前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四个月,如逾期起诉,将会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广大受损的投资者能够抓紧最后的时间参与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实际控制人更换不影响起诉
2012 年 10 月 26 日,江苏三友发布临时公告称:因友谊实业原第一大股东张璞先生和第二大股东友谊实业工会委员会将其分别持有的友谊实业 10%的股权和 29.30%的股权转让给陆尔穗,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张璞变更为陆尔穗。通过本次转让,陆尔穗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友谊实业 50.98%的股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张璞变更为陆尔穗。
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变更,但许峰律师表示,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原实际控制人张璞仍需就早年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再次起诉时,还是会把张璞作为共同被告,与现在的实际控制人无关。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以及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