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富安娜(002327.SZ)品牌管理中心总监的林军(化名),在今年初收到深圳南山区法院的传票及一系列诉讼文件时感到很突然。通过传票和诉讼文件,他得知自己被富安娜起诉,南山法院在2012年12月26日裁定冻结了其所持股票对应的资金账号,冻结金额为481万元,司法冻结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起,2013年12月26日止。而在此前,林军还通过所持股票获取过公司的分红。
去年12月26日包括林军在内的26名自然人股东,均被前东家富安娜以涉嫌违背承诺为由,诉至企业所在地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富安娜意欲收回26人所持的原始股票收益。
今年3月8日,富安娜公告称,2007年6月,公司以1.45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高管及业务骨干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计划。2008年3月,为了配合IPO的要求,终止了激励计划,将上述700万股限制性股票转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即同股同权。
富安娜称,经过充分协商,上述存在纠纷的26名自然人自愿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
在法庭上富安娜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函显示,该名自然人向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该自然人将在股票可以出售之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原始股产生的收益(每股收益为原始股解禁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前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目前,富安娜起诉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诉讼中,有一起诉讼法院已经一审判决。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06年入职,曾任富安娜生产厂长的曹琳自2010年7月8日起未再到富安娜指定工厂上班违反了承诺函的承诺(即连续旷工7日)。法院判决曹琳承担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违约金。
富安娜原始股解禁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当天不是交易日),2012年12月31日富安娜收盘价为33元/股。减去每股净资产后,这意味着上述26名自然人需要赔偿给公司的损失计算标准为每股近30元。
“承诺函”是自愿还是强迫?
这个承诺函的效力和性质成为了法庭上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富安娜原财务总监梅连清也是26个被告之一。他曾任国美电器[微博]集团、顺丰[微博]速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他表示,自己2007年自降身价来到富安娜,并一手推动建立了富安娜的财务体系和会计核算体系,帮助富安娜在2009年底登陆深交所。“真是和韩信一样,想想就让人寒心。”在谈到自己被原东家起诉时,他感慨道。以梅连清为例,他持有股票40万股,共需要赔付给公司近1200万元。
梅连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2008年时,公司强制要求签署承诺函,不签不行。林军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被要求签署承诺函的人员一个个轮流被叫进会议室,由公司人员督阵签署,且承诺函不允许自己留有和复印,只保存在公司。
“因为我当时压根就没想着提前从公司辞职,不会违反承诺的事项,所以就签字了。”梅连清说,他认为承诺函有强迫的成分。
富安娜方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称,将所有限制性激励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普通股时,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延续激励效果,经过充分协商,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当时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为可以对自己行为充分负责的成年人,他们清楚地知晓此事,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在签署承诺函的过程中是集中在公司会议室签署的,不存在强迫情况。
“如果对此承诺函的真实性或其他方面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及司法鉴定。”富安娜方面表示。
除了对承诺函的效力质疑外,各方还对承诺函的性质提出了质疑。
向《中国经济周刊》反映情况的林军、梅连清等原始股股东认为,从性质上来讲,《承诺函》系由股东单方向公司出具,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对等的书面回应,从法律行为的类型来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合同或协议则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法律行为均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但单方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规制。“因此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过于武断。”林军等认为。
富安娜董事会秘书胡振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承诺函是由承诺人用优惠的价格购买了股票而向公司出具的单方面的承诺,他们清楚地知晓此事,是他们意思的真实表示,因此由公司持有。
林军等相关股东还就承诺函事宜未公开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向监管部门举报。深圳证监局在4月25日以“信访事项答复函”答复称,“经调查,未发现富安娜招股说明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主动离职”还是公司“逼迫离开”?
林军等26人签的“承诺函”,主要内容是富安娜上市满三年期间,这26名涉诉自然人均已离开公司,在表面上“违反”了富安娜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的规定。由此富安娜以违反承诺函为由,对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提起诉讼。
但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的离开均是主动离职造成的吗?
梅连清直言,他的离开,缘于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他的解聘,而解聘的理由让他不能接受。
富安娜在2011年8月29日公告称,之所以解聘梅连清,是因为2008年初公司成立了圣之花事业部,内部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直接由梅连清分管。2011年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圣之花事业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的存货盈亏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2009年5月份圣之花事业部在对其存货进行盘点后,发现账实不符。
而按规定,圣之花事业部对其存货进行盘点后发现账实不符,在财务处理上本应查明原因上报公司总裁办审批后进行,但当时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即进行了调账,致使造成的重大损失无法及时追究责任。同时,上述申请调账结果经过梅连清审批后即进行了账务调整,并未上报总裁办进行审批,违反了公司制度。
富安娜认为,梅连清未能完全履行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尽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梅连清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自己对申请调账结果进行审批只是程序中的一环,之后相关执行人员应当将审批结果上报总裁办,但执行人员却没有这样做。造成的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位被诉讼的原始股东林军向记者表示,他的离开是因为合同到期,但公司却没有与其续签导致的,并不是主动辞职。
梅连清感慨说,“我来公司时,为了公司上市的事情非常辛苦。当时,公司的股权改造都没有做完,虽然已经是上市辅导期,但什么事情都没做。我当财务总监之后,首先做它的股权改造,花了半年时间才做完,把内控制度建立起来。”
对于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离职的原因,富安娜方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称,“26人离开公司都应该有各自的原因。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是,有七八人离职后都去了竞争对手。他们的离职都是自愿行为。不存在公司逼迫离开。当时这些原始股东都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骨干,公司之所以给他们原始股,就是看重他们的能力,希望他们能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给了股票为何又要赶他们走,这不符合逻辑。相反,公司不愿意每一位原始股东离开,甚至通过他们的朋友做工作,希望他们能留下来与公司共同发展。”
胡振超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当时为了引进人才而急速对外招聘人才的方式确实值得反思,“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适应公司的氛围。” 胡振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他们的账户冻结后,公司先后与当事人进行过联系,希望能按承诺函的内容进行和解,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位当事人进行了和解。”
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司登陆资本市场造就了大量一夜暴富的公司高管,高管趁机离职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大多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通过收益分成友好分手。而像富安娜爆发如此严重的“宫斗”风波并闹上法庭的确实罕见。
上市公司因高管提前离职引起诉讼的案例:
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与股东李正辉签署《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赠与李正辉3.8%雪莱特股权,共522万余股,但要求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在雪莱特公司服务时间需满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2007年8月28日雪莱特公司与李正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当年9月柴国生提起诉讼,要求李正辉返还被赠与的522万余股股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正辉未完全履行赠与所附条件,应相应退还柴国生所赠股份及按承诺对柴国生做出经济赔偿。由于李正辉辞职时离“工作5年之限”还差4个月,李正辉据此需向柴国生相应返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522万股/60个月×4个月),同时赔偿柴国生经济损失1929.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