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27岁,年纪不大,却已坐拥千万身家。
2010年,她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专售各类高仿奢侈品的店铺,短短6个月,销售额高达2000万元。因为买家好评多,交易量大,网店发展很快,截至今年已经拥有三皇冠(注:皇冠代表淘宝网店信誉等级,三皇冠卖家的好评数在5万到10万之间)。
9月29日,下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专案组的民警将正准备出门的李某抓获归案。目前,李已被检察院批捕。
面对民警,李某谈吐自若、表现淡定,她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一直觉得“问题不大”。
记者了解完李某的案件后感叹,如果不是因为法律意识太淡薄,她简直称得上营销奇才。
可惜了。
多次去法国奢侈品店铺试穿真品
她的网店里只卖“顶级”A货
李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家庭条件算不上十分优裕。
中专毕业后,李某待业在家,最大的爱好就是翻看时尚杂志,研究潮流走向。哪个奢侈品品牌又推出新品,哪款衣物眼下最受欢迎,她都如数家珍。
在亲戚和朋友眼里,李某是个痴迷奢侈品的小女生,也是个有想法、有胆魄的女强人——性格执拗,脾气倔强,什么事都要做到最好。在服装市场里租个小小的摊位,卖卖廉价的衣服,这不是她的生活。她的梦想是去干一番大事业。
从2010年2月开始,李某全身心地投入到网店经营中。为了获取一手时尚信息,她多次飞往法国戛纳,去各奢侈品品牌店铺试穿当季最新的流行服饰、鞋包。每次试穿,李某都会仔细研究衣物的面料、设计、做工,并拍下细节部位的照片。
回国后,李某将这些照片发给广东、深圳等地的厂家,如对方制作水平达到她的标准,才能获许向她网店供货。
负责办案的余警官说,李某是个特别考究的人,对货品的面料、花纹等要求苛刻,所以供货商做出来的A货和真品几乎一模一样,普通消费者很难鉴别。
“全国同类商户中,她的店铺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余警官很感慨,“面料舍得选贵的,做工又精细,可以说是A货中的上等品。一般顾客买回去都蛮满意,店里生意好得不得了。”
对同行搞价格操控
对顾客搞“饥饿营销”
李某文化程度不高,但很有生意头脑,余警官对她的评价是:好强、能干,是个聪明人。
因为店铺经营得好,李某在圈子里小有名气,不少厂商找上门来,希望能给她供货。李某与供货商做交易,有个“硬性规定”:保证自家店铺的终端零售价为全网最低。这就意味着,如果供货商要向其他网店提供同款商品,协议价格必须开得更高。
此外,李某还很关注做同类经营的商户,经常和他们联系,商讨售价,意图组建“攻守同盟”。她曾对某同行说过:“不能把这个市场做烂了。”
对于顾客,李某也很有一套。她深谙消费者的心理,擅长运用各类营销手段。
淘宝网店里售卖的商品,都有“宝贝详情”一栏,卖家可以在此进行图文编辑,进一步展现货品特性。李某在编辑“宝贝详情”时,除了推销自家货物,还会配上同款货物的“专柜价”和“代购价”截图,三者对比,一目了然。
某款Miu Miu的凉鞋,专柜售价8000元,代购7000元左右,而李某网店里只卖2000元,几天内就售出上千双。许多买家留言说“款式、用料完全一样”。
有时候,李某喜欢摆摆噱头,即便库存充足,也要拖上一两周才发货,声称外商催得急,手头的货不够卖了。这种“饥饿营销”效果蛮好,顾客对货物品牌的真实性更加深信不疑,部分“爆款”、“限量款”甚至会出现抢购风潮。
称“香奈儿”为“小香家”,称“LV”为“驴牌”
她以为自己已经规避法律风险
李某在四季青一带租有上千平方米的厂房,作为“工作室”使用。工作室包括多个部分,制图室、摄影棚、分拣仓库等一应俱全。
由于事务繁琐,李某还雇了10位“小工”,分别负责网站编辑、客服应答和制单发货。
在具体工作中,李某很注意“规避”法律风险,手下的员工上岗前,她都要特别交待一番——制图人员为货物编辑配图和文字说明时,不许标明品牌全称:“香奈儿”改为“小香家”,“LV”改为“驴牌”,“普拉达”改为“PDA”……图片中凡是出现品牌标识的地方,都要打上大半块马赛克;客服人员与顾客交谈时,涉及商品品牌的问题一律回避,只能说所有货物都是“外贸原单”;发货人员包装货物时,要先把商标剪掉,且包装盒中不带发票。
余警官说,李某心思缜密,但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这些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但没有规避法律风险,反而证明她存在主观故意,属于知法犯法。
李某一头长发,皮肤蛮白,长相清秀。办案民警上门抓捕时,她穿着一身自家店铺的“假名牌”。
问讯过程中,李某表现得很无辜,她反复强调自己“卖的是理念和品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
余警官说,李某的案子因涉嫌金额特别巨大,是公安部统一协调,省市区三级经侦部门联手淘宝网侦办的。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注册商标”两项罪名,目前已被逮捕,她“工作室”里剩余的货物也被查封。
警方提醒: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网络营销中,卖家应知法守法,不要自作聪明、掩耳盗铃;买家也应擦亮眼睛,仔细鉴别,特别是面对低价商品时,要理智选购,避免上当。
真正的奢侈品品牌对面料、配件数量都有严格控制,不存在所谓的“外贸原单”、“尾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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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双复律师:我国《刑法》第213条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要求同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是要求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五万元。
第214条则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销售金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分别为五万元和二十五万元。
这两个罪名构成的前提,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所以这个商品的款式、用料是否与别人商品相似、相同或完全不同,与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没有什么关系。
2.李某的行为为什么涉嫌这两个罪名?
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双复律师:李某安排厂家生产“高仿”名牌商品,并在服装、鞋包等商品上使用“LV”、“CHANEL”、”PRADA”、“ARMANI”这些商标,与大众所熟悉的世界知名商标完全相同,属于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且销售额远远超过刑法规定三万元的定罪标准,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某同时在淘宝的皇冠店铺销售这批商品的行为,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会数罪并罚,但会在量刑时作为考虑因素。
假如李某同时有一批商品在采购过来时已经假冒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李某不是生产者,仅仅是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就会再另外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李某可能面临多少刑期?
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双复律师:李某销售的都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约两千万元,远远超过二十五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定罪量刑,同时处以罚金。一般情况下,鉴于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量刑时会接近七年的上限。
如果李某还另外单独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并罚,刑期应该会在七年以上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