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4-04-18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5.9%。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2014年1月16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主要客户清单以及相关公证和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未对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的请求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生产水平、供应商关系、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5.9%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