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闻》报道,越南政府近日出台了70/2014/ND-CP号议定,将取代160/2006/ND-CP号议定,针对外汇交易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新规定,关于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所有转账和现金支付,都必通过授权信贷机构的银行转账进行。该议定将于今年9月5日生效。
根据新规定,通过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必须转账到在授权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中。例外情况必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央行)的批准。用户在购买、转账外汇或携带外汇出境时,必须提供信贷机构所需的文件,但不必出示完税证明。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将越盾收入转账到国外,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授权信贷机构转账,向国外转账应在30天内完成。按照新规定,授权信贷机构必须满足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