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闻》报道,越南政府于7月17日出台了70/2014/ND-CP号议定,该议定针对外汇交易作出了详细规定,将于今年9月5日生效,并取代160/2006/ND-CP号议定。新规定适用于在越开展外汇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并用于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关于转账和现金交易
在越居民和非居民在购买、转账或携带外汇出境时,有责任向国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但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二、关于货物和服务进出口
通过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或其他境外收入来源获得外汇收入的居民,必须将外汇收入转账到在越南授权信贷机构开设的外汇账户中。与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支付和转账,必须通过授权信贷机构进行。
三、关于自境外或向境外单向转账
(一)自境外向越南单向转账。获得外汇单向转账的居民组织,必须将转账的外汇存入授权信贷机构的外汇账户,或向授权信贷机构出售。获得外汇单向转账的居民个人,应将外汇存入外汇账户,或者在获准的情况下取现使用。
(二)自越南向境外单向转账。因提供资助、援助或其他越南国家银行(央行)认可的目的,居民组织可以向境外单向转账。越南籍居民因在国外学习、治疗、工作和旅游等目的,允许购买、转账或携带外汇出境。
对于外国的居民和非居民,如果其账户中有外汇或有合法外汇收入来源,允许购买或携带外汇出境。如果其合法收入来源为越盾,允许购买外汇以转账或携带外汇出境。
四、关于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居民和参与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授权信贷机构开设直接投资外汇账户,以处理收入和实施投资支付。如果其投资为越盾,上述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其已开设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的授权信贷机构开设直接投资越盾账户。通过直接投资活动获得合法越盾收入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外汇并在购买外汇后的30天内转账到国外。
五、关于在境外或越南发行证券
允许居民组织发行外汇债券。如果居民发行股份、投资资金证明或其他形式证券,必须在授权信贷机构开设外汇账户。
允许非居民组织在越南发行越盾证券,但其必须开设越盾账户,以处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越盾收入和支付交易。、
六、关于离岸外汇账户
居民组织在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以开设和使用离岸外汇账户:(1)经济实体在境外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或需要开设外汇账户接受贷款资金或执行与外方协定;或(2)在越经营机构需要开设外汇账户接受外国资金支持、援助或其他越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情况。
七、关于个人的外汇现金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拥有的外汇现金允许由个人保存或携带,捐助或作为遗产接受,向授权信贷机构出售,以及向获得许可的外汇现金收集实体进行支付。允许越南籍居民将外汇现金存入授权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并以所存外汇币种取出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