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底通报了将原欧盟生物杀灭剂指令上升为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EU) No 528/2012)的决定,并于 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但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计划于2015年9月1日前完成评估和完善工作。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也将于2015年开始对该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不但包括原生物杀灭剂指令中具有生物杀灭用途的有效成分(活性物质)和生物杀灭剂制品本身,还增加了经生物杀灭剂处理的物品。其中,生物杀灭剂分为消毒剂、防腐剂、害虫防治剂和其他生物杀灭剂等4大类,包括人类卫生消毒剂、公共健康消毒剂、兽医类消毒剂、食品及饲养区域消毒剂、饮用水消毒剂、贮存防腐剂、薄膜防腐剂、木材防腐剂、纤维防腐剂、建筑材料防腐剂、液体制冷防腐剂、除黏菌剂、金属加工液防腐剂、灭鼠剂、杀鸟剂、软体动物杀灭剂、杀鱼剂、杀虫剂、驱避剂、其他脊椎动物防治剂、防污剂、尸体/动物标本防腐剂等22种产品;经生物杀灭剂处理的物品是指在生产和储藏环节中使用生物杀灭剂进行处理的物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类、皮革、塑料、橡胶、玩具、家具、涂料等。
该法规要求生物杀灭剂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须满足:该产品含有的具有生物杀灭效果的活性物质经欧盟评估,被批准确认为无毒或低毒物质;该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事先提交产品实验数据,并取得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授权。
该法规要求经生物杀灭剂处理的物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须满足:该物品所使用的生物杀灭剂中所含活性物质已取得欧盟批准;该物品应加贴标签,向消费者告知在生产和储藏等环节所使用的生物杀灭剂类型、处理方法等信息。
同时,该法规还设置了实验数据共享制度。出于减少脊椎动物实验的目的,欧盟只会向过渡期内已提交实验数据的企业和过渡期后先行提交实验数据(过渡期已授权的物质不再受理)的企业授权,而其他企业必须向前者申请数据共享并支付费用,否则只能退出欧盟市场。
预计该法规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带来重大影响。生物杀灭剂相关出口企业抓紧在过渡期内向欧盟申请授权;经生物杀灭剂处理的物品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寻找具有资质的生物杀灭剂生产企业,并按该法规要求做好产品的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