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棉花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推进棉花产业政策研究和公益性活动等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棉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棉花协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基金委员会在中国棉花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首届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棉花协会秘书处和主要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名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向中国棉花协会理事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的来源是行业内热心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骨干企业的捐赠。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棉花产业政策课题研究,服务于行业规划制定,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着重研究我国棉花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措施。
(二)开展行业公益事业,组织棉农培训、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棉花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和机械化程度。
(三)推广“中国棉花”标志,引导企业树立质量和生态环保意识,提高国产棉花及棉制品的竞争力。
(四)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制度,推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设在中国棉花协会秘书处,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二)管理成本费用在基金中列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中国棉花协会理事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审计、监督和年检。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 “基金”的终止,须经中国棉花协会2/3以上理事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