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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家储备棉轮出销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07日

各涉棉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决定,近期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轮出部分国家储备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方式

  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8月31日止,具体交易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起,即上午10:00开始交易,10:30开始1分钟倒计时,11:00开始30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具体交易办法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见附件1)执行。

  二、购买方资格

  参与本次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必须为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且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请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交易市场为其开通交易权限。

  三、质量重量检验

  此次轮出储备棉的公证检验按照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批次储备棉的质量、重量以纤维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项目包括:国产棉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进口棉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其它质量指标以入库公证检验或中国商检检验结果为准。国产棉按照入库公证检验的公定重量销售,进口棉按照中国商检出具的净重检验结果销售。

  四、储备棉轮出品种及竞卖底价

  本次轮出2011年度国产棉33万吨,竞卖底价(折标准级3128B,下同)为13200元/吨;2012年度国产棉47万吨,竞卖底价为14200元/吨;2012年度进口棉20万吨,竞卖底价为15500元/吨。其它类型和级别按照中国棉花协会2015年7月公布的有关颜色级、长度级等指标的差价表计算确定竞卖底价(见附件2)。每日上市数量和实际批次棉花的竞卖底价以届时公布的详细资料为准。

  五、保证金

  为确保履约,买方在参加交易前须在交易市场预存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以保证正常交易。成交时,交易市场根据成交数量按500元/吨标准暂扣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请交易商根据资金余额和预计交易数量预存足额保证金,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市场预存储备棉交易保证金专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6819200056225

  或: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05023

  或: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

  账 号:35200188000087429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3041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038471

  如交易商拟将其存放于交易市场其它账户上的保证金划转到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可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资金划转申请。

  按有关规定,交易市场只接受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于储备棉提货完毕且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后,通知交易市场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交易市场每两周将买方违约金划转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账户。

  六、合同签订和货款支付时间

  (一)限期签订合同

  所有成交的买方必须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扣除相应合同违约金,相关批次棉花重新上市交易。

  (二)限期支付货款

  买方须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总公司“储备棉结算专户”,账号为:

  收款单位: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行 号:203100000027

  账 号: 203 9999 00101 00000 242801

  为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要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标注成交合同号,中储棉总公司确认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储备棉出库单》。

  七、提货时间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未提货的,承储库需转作商品棉保管,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质量纠纷处理

  此次轮出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以及原验的公定重量(国产棉)、净重(进口棉)为准,除本公告附件1《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5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买方应在提货前在现场进行验收,发现提货批次中存在崩包、炸包情况的,买方与承储库现场沟通解决,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棉花出库后,除对公证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外,不受理其他投诉。若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中储棉总公司开具提货单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2015年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信息发布

  (一)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每日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发布相关公告、上市数据和成交结果。

  (二)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15年储备棉轮出”专栏提供储备棉交易实时行情。

  十、其它事项

  (一)此次储备棉轮出以打“捆”方式销售,每捆棉花具体情况以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每日公布的上市数据为准。

  (二)首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买方委托人须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买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开票资料,开票资料须包括单位名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开票资料一经提供,原则上不得改动。

  (三)储备棉出库费为45元/吨(国家法定节日出库费为60元/吨),由提货企业自行负担。严禁仓库超标准收费,如有发现,可向中储棉总公司举报,经查属实的,中储棉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次参与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须出具委托书,委托指定经办人员办理《储备棉出库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等手续。被委托人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五)为简化操作手续,买方可通过在《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上加盖电子印章方式完成成交合同的签订。中储棉总公司委托中储棉花信息中心对《储备棉出库单》实行电子认证,买方可凭《储备棉出库单》验证码短信到相关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也可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纸质《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相关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具体操作方式另行公告。

  (六)交易市场咨询电话:4008106850。

  (七)中储棉总公司咨询、举报电话:010-59793586;传真:010-58931123。

  (八)未尽事项,按《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和有关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2、锯齿加工细绒棉质量差价表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起至倒计时结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买方为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涉棉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办理开户手续,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远程网络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备棉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竞卖交易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 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委托的卖方。具体办法由有关方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储备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

  第十六条 中储棉总公司对其提供的储备棉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至迟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总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参加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5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储棉总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储棉总公司办理完成储备棉提货手续且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后,通知交易市场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储备棉提货完毕且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后,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有关通知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有关部门或公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提货的,相关棉花转作商品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条 储备棉出库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交易和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参与竞卖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为准。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5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经中国纤维检验局认定的掺杂使假;

  2、棉包内部有污染、霉变;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买方对所购买棉花验收无异议,且提货完毕后方可向中储棉总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于竞卖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交易商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成交价格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储备棉轮出交易过程将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稿件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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