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股灾’应该写入《证券法》。”7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说。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4月2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读审议,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依照立法惯例,二读过后草案一般“基本成型”,但就在修法关键期,《证券法》遭遇股市震荡。
“应该考虑如何在《证券法》里建立健全‘股灾’的应急预案制度,包括分级、识别、预防、预警、处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等等。另外,还有如何确保正确‘救市’,既遵循法治规律,也遵循市场的规律。”刘俊海说。
“政府对市场危机的干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我国目前没有紧急状态法,特别对金融的紧急状态没有一个法律描述”。
如何正确“救市”
“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有很大的道德风险。”李曙光介绍,此轮“救市”中,政府至少采取了三种手段:直接入市操盘;发布系列行政指令,比如央行[微博]提供无限流动性的支持、公安部查处恶意做空;券商和国企的一致行动等。
“政府‘救市’不写入法律,意味着上述很多举措没有法律授权,比如‘救市’的钱从哪里来,是否符合《预算法》、《人民银行[微博]法》。”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可能高达5000亿的平准基金同样需要法律依据,“《证券法》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以前的《证券法》基本上是根据常态的市场交易状态制定的,但这部法律也应规定‘非常态’下,政府干预的条件、标准、手段、主体、资金来源等,平准基金也就有了法律依据。”李曙光说。
“救市”至今,相关机构打出几十套“组合拳”,但也体现出“九龙治水”缺陷。“流动性来自央行、两融资金属证监会[微博]监管、场外配资属银监会监管、救市资金来自财政部、险资入市则归保监会监管。”李曙光说。
接近立法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证监会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机制,但没有明确实施细则。
“最好能组成一个委员会。”李曙光认为,以适应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特别是跨市场、跨“期、现”监管的要求。
此次股市震荡中股指期货的异动亦引起立法参与者反思。李曙光建议,《证券法》修改应与《期货法》立法联动、互动。
我国目前没有颁布《期货法》,只有证监会施行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法》的立法实际上更紧迫,因为它涉及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问题,而股指期货在下一步的金融改革中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李曙光说。
7月10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率跨部门工作组抵达上海。新华社报道称,工作组已发现个别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等犯罪的线索,正在依法开展调查。此前一天,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
“我建议应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查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不仅要查处国内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对国外的违法投资者也应该查处。还应该特别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犯罪的衔接,我们过去经常出现断裂现象,有时候行政查处完了就不管了,甚至涉嫌犯罪也不再移送司法机关。怎样使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无缝对接,对资本市场的完善非常重要。”
如何保护投资者
《证券法》修订草案尚未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但多位立法参与者介绍,除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外,修订草案还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内容。
“现在已有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前来咨询,如果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应如何索赔。”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但这需要等到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才能提起。”
据王利明介绍,“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定比较简约。”最高法院在2002年、2003年就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对操纵市场还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王利明认为,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对于董事、高管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容易被逃避责任”。
王利明表示,在缺少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投资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民事赔偿诉讼时,“法院受案有很大的困难,即使针对虚假陈述可以立案,也有很多前置性程序的限制”。
“操纵市场在其他国家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定义,但这一次‘股灾’和‘救市’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多经验,应该好好进行总结。”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