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8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3项香港原产商品和4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