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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实施方案出台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09日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摘要如下:

  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中发[2014]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将年度可用补贴总额的10%用于向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下同)兑付面积部分补贴,90%用于兑付全区实际种植者交售量部分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

  (二)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审核

  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修订《自治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查实施方案(试行)》。南疆四地州要根据此方案,合理制定本地基本农户面积核实操作办法。同时,对果棉、粮棉间作的,应区分不同树龄、树冠、品种制定折实间作面积标准。

  棉花种植面积采取种植者申报审核制。6月初,基本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棉花种植面积,村级全面核实公示,乡(镇)复核,县(市)、地(州)两级自查,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认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市)的农业、财政、统计、国土部门申报棉花种植面积,同时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实际种植该地块的证明等材料。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国土、司法等部门全面核实,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入基本农户种植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在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信息。种植信息应包含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补贴受益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基本信息、核实认定的棉花种植面积等信息。

  农业、国土、统计、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等部门应加强对棉花种植面积的统计调查工作,为兑付补贴资金打好基础。

  (三)籽棉交售

  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籽棉交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棉花加工企业应将植棉户交售籽棉的籽棉毛重、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备注相关信息的结算单(或过磅单),签章后交付植棉户。

  (四)交售信息的统计

  当年10月31日为预拨补贴籽棉交售量的统计截止时间。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植棉户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纳入补贴统计范围。交售量的统计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并于次年2月3日前反馈各地。

  (五)在库公检

  皮棉实行在库公检制度。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并进行品质检验样品的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引导金业参与专业仓储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设立监管区域,实行同等的监管要求,进行专业仓储和公检。

  为保证监管棉花在库公检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按据实结算方式,及时将新疆棉花入库公检经费拨付承检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

  当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预测的市场价格、新疆棉花产量,预拨部分补贴资金一次。12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分别将监测调查的采价期内新疆棉花平均市场价格和新疆自治区农用地内棉花产量书面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价格和产量数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至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按总额5%的额度预留,机动补差。

  建立健全预补贴机制。在国家预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预拨自治区补贴资金总额,扣除预留资金后的10%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全区已交售的籽棉量统计信息,测算亩均预拨补贴标准和交售量预拨补贴标准,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国土、统计部门拟定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次年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清算的剩佘补贴总额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次年1月31日前交售量统计信息,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国土、统计部门拟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方案。其中,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的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为陆地棉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的1.3倍。特种棉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单独统计、单独上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比对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和植棉户提供的税务票据,以“一卡通”或其他形式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棉花实际种植者。
实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信息公示制度。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等补贴信息在村级全面公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在种植地所属乡镇和县农业局等处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曰,公示期间,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种植户信息、棉花种植面积信息、交售量信息等,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收集和保存公示影像资料。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加工资格认定

  继续实行籽棉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非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不纳入信息平台统计范围。收购加工的棉花应如数发送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在库进行公检,在库检辁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和棉花运输补贴的依据。对不如实标注、籽棉收购总量折算皮棉后大于或低于公检量4%及以上,且没有充分合理理由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加工资质,纤检部门停止其公证检验。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认定标准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2、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打白条”行为;加工的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发运到指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的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购销运行情况。

  3、 能与信息化平台和税务系统联网,在经营活动中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4、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志、标识的行为。

  (二)认定流程

  1、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共同配合,按照认定标准提出企业初选名单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联合审查并确定企业名单,并在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核发带有统一编号的牌匾,有效期为两年。

  3、 对棉花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在棉花收购、加工期间,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据实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有关情况。

  4、 棉花加工企业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向审批机关备案籽棉代收点信息。设立的籽棉代收点为棉花加工企业的外派机构(部门)或具备棉花加工企业的委托书,以棉花加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有固定收购场地并达到防火要求。棉花加工企业和代收点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涉税事项,履行纳税叉务。棉花加工企业对代收点负有管理义务,承担籽棉代收点全部法律责任。若代收点出现不给开具或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及时取消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三)资格认定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处罚

  建立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管理制度。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和国税局核查属实,列入棉花加工企业黑名单,并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1、 发生税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达到少缴税款、恶意套取补贝占的;

  2、 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条形码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3、 在籽棉收购中压级压价、不如实标注有关检验数据,且情节严重的;

  4、 加工好的皮棉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5、 通过采购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购买区内外皮棉、进口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6、 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或恶意收购疆棉的;

  7、 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8、 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9、 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证多线”)从事棉花加工活动的。

  10、棉花加工企业对其籽棉代收点不认真履行管理义务,致使籽棉代收点不符相关规定,在收购籽棉过程中严重违规,情节严重的。

  对于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数据严重异常,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有违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棉花加工企业,将列入灰名单。累计两次列入灰名单的棉花加工企业将自动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企业的虚假籽棉收购信息不纳入信息平台统计范围,企业开具的相关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的有效票据。

稿件来源:中棉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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