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未当庭宣判。“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公开宣判。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