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修订,2017版负面清单缩至百项以内,相较之前的负面清单,2017版负面清单在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开放上有了新突破,并放宽了外资并购准入限制。
“从最初的190项、到139项、到122项、再到现在的95项,负面清单目录越来越少,展示出了高水平开放的姿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霍建国表示。
“但95项这个规模还没有到底,下一步还可以继续降低,跟国际接轨。”霍建国表示。
三度“瘦身”
业内对2017版负面清单的开放度给予肯定。
6月16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外发布。新版负面清单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
所谓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开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减少27项,市场准入规模明显扩大,在一些过去比较谨慎的领域例如会计、保险等方面都有所突破。
我国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来自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之初为190项。2014年,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该清单又减至122项,同时扩展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如今,2017年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并且将限制性措施缩减至95项。和第一份负面清单相比,缩减了整整95项,刚好一半。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除关联并购以外,凡是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全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表示,2017版负面清单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对27个领域的具体条目加以规范,例如将“原子能”调整为“核力发电”。同时,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对25个领域进行技术改进,更准确地反映现有全部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在银行服务、保险业等领域列明了全部现行有效的,包括投资者资质、业绩要求、股比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的限制性措施,透明度显著提高。上述改进将方便投资者认定其投资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大幅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
制造业减少10项
此次减少的27项措施中,有10项涉及制造业。包括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医药制造等几个领域都进一步扩大了开放。
例如,取消了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等须由中方控股等限制;汽车制造中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的限制,仍保留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轨道交通制造取消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等要求。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1~5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159家,同比增长1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410.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0.7%。5月当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433家,同比下降5.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6.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7%。
此前,制造业外商投资数据连续六年下降。
桑百川分析道,这次开放的重点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针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下降,不仅是规模下降。实际上中国制造业在更多的产业领域已经积累了足够多的吸引力,外资会推动制造业进一步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在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等领域,外资可以推动技术进步、结构升级。
在谈及今年劳动力成本上升,制造业开放措施是否能够有效吸引外资的问题时,桑百川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扩大准入只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但是负面清单的变动,不足以扭转制造业外商投资下降的局面。虽然制造业成本上升,但是如果能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考虑恢复2007年加工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管理措施,在减税、控制劳工成本、社保资金缴纳等方面有政策调整,多项政策配套,就能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制造业开放是双刃剑,过去的开放要考虑承受力,但现在思路变了,既考虑冲击,又考虑合作机会。负面清单体现出从制造业大国走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本报记者。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经济发展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制造业占比低于服务业,经济转型意味着制造业要从传统制造业转向现代制造业。现在全球对外资竞争激烈,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制造业转向会产生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发挥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
仍有开放空间
“尽管有所突破,但负面清单总体还是过长,服务业开放不够,例如在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市场准入还是过于谨慎。外资其实可以有更大的持股比例可以进入相关领域。”桑百川表示。
2017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措施中,涉及金融业的有4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项,教育1项。
其中,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特别管理措施;同时还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在保险业务领域,也取消了“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特别管理措施。
霍建国认为,之前提出的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范围还有很多没有落地,会计审计、电子商务等领域有所突破,但在教育、金融、医疗等领域仍有开放的余地和空间,需要对标国际标准。
“外资关注消费升级类的概念,而我们在消费升级类的市场准入远远不够。现在虽然在教育、娱乐、医疗等方面放宽了准入,但允许进入后还是要进行相关的审查。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放开。”桑百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