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改革:取消信息项目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该负责人技术,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