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1月25日共同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推进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大局。
据悉,《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为深化简政放权,商务部等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
此外,《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