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2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第二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如实填报《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
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申请书》电子版发yangtao@miit.gov.cn。
联系人:杨涛010-68205662
附件1、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附件2、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