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品牌的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金利来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一起案例,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发现某杂货店销售假冒“金利来”商标皮带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杂货店赔偿5000元。
据了解,2017年1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金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位于佛山某杂货店,购买了三条带有金利来注册商标的腰带,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皮带扣、合格证、保养说明上均使用了金利来商标。
金利来公司认为,该杂货店公然销售侵犯金利来商标的假冒产品,侵害了金利来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该杂货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杂货店则表示,涉案产品不是在其店铺购买的,但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金利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权对擅自使用上述商标、侵犯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杂货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记载,2017年1月10日,杂货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的皮带商品。虽然该杂货店否认存在该销售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且店里所悬挂的营业执照的名称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前往送达了应诉材料,足以确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是被告所销售的商品。
法院同时指出,经法院对被控侵权皮带与商标进行比对中查明,在皮带扣上有与涉案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图案,且没有正式的合格证、保修卡,没有防伪查询码和制造商以及电话地址,故法院依法认定该被控侵权皮带商品非金利来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公司生产,该杂货店的行为侵害了金利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商标侵权。金利来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较高,杂货店应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且亦未提供所销售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由于金利来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在其独占许可期间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杂货店侵权全部获利的证据,故法院综合考虑金利来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杂货店经营的规模、侵权物价值、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酌定杂货店向金利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同时,法院对其因该案维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杂货店赔偿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维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