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持续了近8年,乔丹体育的IPO计划也等待了8年,至今仍无结果。
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的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诉讼持续了8年,乔丹体育的IPO计划也等待了8年仍无结果。
2011年11月,乔丹体育上交所主板IPO申请过会,这家由福建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的体育用品制造商走到了A股的大门外。不过,由于商标纠纷,乔丹体育直到今天仍在等待批文。
乔丹体育的“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
2012年10月,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商标。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的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该案再申请人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为乔丹体育。案件的争议商标“第6020578号”由上方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法判决书也透露了之前各个裁定和判决环节的一些依据和证据细节。
例如,北京市中院在此前的判决中曾认为,关于姓名权,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再审申请人。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再审申请人相联系。
关于使用“乔丹”的理由,乔丹体育却先后在三次庭审中做出过三种不同的解释。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这三种解释分别是“‘‘乔丹’的含义为‘南方之草木’”“美好的意思;普通含义,美好意愿”,以及“在90年代中期,他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帮他们起名,就包括这个名字,就注册了”。
IPO过会近8年,乔丹体育未获批文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晋江是全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当地许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为乔丹体育。
乔丹体育在2011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成功过会。这意味着乔丹体育已经站在了A股的大门外。但直到今天,乔丹体育仍未获得批文。
据证监会每周例行披露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截至今年4月2日,乔丹体育的审核状态仍为“已通过发审会”。
2014年11月28日,证监会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目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证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部分企业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等。证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企查查显示,福建百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百群”)持有乔丹体育64.73%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合计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权,为乔丹体育的实际控制人。
乔丹体育原计划IPO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中介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等。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乔丹体育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58亿元、23.17亿元、29.27亿元和17.04亿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1亿元、3.03亿元、5.18亿元和2.8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招股说明书中,乔丹体育将商标及商号风险排在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的首位。
乔丹体育指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公司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