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14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按照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先后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双方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挑战最大、难度最高。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关键环节。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划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在内地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认可程序不产生溯及效力,债务人已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还明确了两地破产协助机制的适用范围、协助方式等。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的一步,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