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民营经济立法的呼声在今年初获得了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明确回应,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有望加速。
1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确有立法必要”;1月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相关部门曾就民营经济立法做过一些前期调研,也委托一些专家做过研究,但目前来看,业内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
将民企发展的决策部署转为法律规范
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尚未列入已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但近几年来,一直都有企业家在直接发声,呼吁国家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以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每年两会期间,都有相关提案提交。
2021年,国家发改委在回复相关建议时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平等法律保护相关立法研究,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提出包括“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保护权益”在内的九条建议,并建议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1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
全国工商联在前述提案中称,对于民营市场主体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新时代十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加强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家精神、支持民企改革发展、推进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浙江、山东、广东、辽宁等多地制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将这种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法治成为新征程中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定心丸。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虽然中央已经出台了多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高级别文件,但仍然是有立法的必要,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要比政策更强,立法倾向于把一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重在将民企平等待遇“落下来”
全国工商联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重法治保权益,促民企行稳致远,把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落下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依靠稳定、成熟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去年末,有关部门在对民营企业进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辅导时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重点之一,今年要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着力让民营企业可感、可及。首要的是一条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徐则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难以彰显是我国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干预市场插手企业的现象时常发生,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建立。目前,进一步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工商联的提案提出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九条建议。首先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本原则,即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做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全国工商联还提出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禁止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歧视民营企业,保障企业的发展靠市场自由选择。同时,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规定竞争中性原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能违反竞争政策,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徐则林表示,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的监管也未能完全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多于限制”的要求,有一些部门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市场参与者。在此背景下,某些国有企业获得了本来由市场机制配置的资源,使得其中部分低效率的企业得以维系、而高效率的企业失去了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知情人士表示,企业的主要诉求还是平等保护,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不平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多少了,民企更多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中有实际上的不平等。立法之后,由于法律更有强制力,约束性更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中的问题有所改善。
还从学界了解到,是否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我国已经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切割,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国家发改委提出,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全国工商联的立法建议中也提出,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监管。实施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杜绝选择性执法。遵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结合,实现以监管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