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人除了可以在中国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外,还可以注册另外一种类型的企业:合伙企业。这得益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7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的施行。
“区别于前三类企业在注册时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新的合伙企业的注册只须按照规定在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即可,大大简化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程序,提升了投资的效率及灵活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部负责人邱榆霞律师介绍。
“不过,新规定除了给外资带来种种利好外,对本土企业和个人也将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尤其是那些拥有技术、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的企业,因为新规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模式也将大大改善他们进行融资的条件和环境。”邱榆霞说。
“新规定”带来融资机会
王猛(化名)是一名机械工程方面的专家,在这一领域有着诸多的发明创造,为了把自己的发明市场化,他不断寻找着融资途径,但市场上现有的融资模式都为企业尤其是成熟企业提供的,作为个人的王猛要想融资谈何容易。
王猛也曾想过去注册一家公司,但有限的资金令他很难实现梦想。直到他碰到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徐滨律师。
徐滨告诉他,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放宽了无形资产的出资限制。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即使在中关村高科技园注册也不得超过35%。而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30%,这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出资上限可以达到70%。这也就是说,王猛可以将自己的发明作价进行出资,这让王猛看到了希望。
新规定为王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信任关系的建构,对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建构信任关系的方式就是评估,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无限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合作方的信任问题。”邱榆霞告诉记者。
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意味着外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出资金,承担出资资金为限的有限责任,而中国的合作伙伴可以作为无限合伙人,出技术或出版权,承担无限责任。
有助于本土技术的发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534.1万件,其中国内申请445.7万件,国外申请88.4万件。同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279.2万件,其中国内238.8万件,国外40.4万件。
来自国内的专利申请中,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比重在持续大幅增长。前四个100万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比重依次为47.8%、50.7%、53.4%和60.8%,而到第五个100万件,国内比重达到67%。其中不少发明出自中小企业或个人。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再困扰着这些企业前进的步伐。在邱榆霞看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规定很可能会解决那些拥有技术或发明创造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难题,有助于本土技术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但是对还未市场化的发明如何进行评估作价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目前市场上相对混乱的评估标准,复杂的评估程序,尤其是高昂的评估费用,让王猛有些望而却步。
“一项专利权或著作权的评估费用与其最终的评估价值直接相关,评估价值越高,评估费用也就越高。这样的现实,让本来就缺钱的王猛变成了先要掏钱的对象。”邱榆霞说,这的确是王猛的现实难题。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含量也越来越大,新规定扩大了本土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后经济危机之下各国加强引资的背景中,中国的引资政策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实际,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吸引资金培育发展本土技术”,新规定正在无形中创造一种划时代的新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