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发展如同雨后春笋,快递公司比比皆是,而快递行业目前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快递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北京一家财经类媒体记者陈静在2010年1月在北京通过鑫飞宏快递公司将价值4000多元的一部手机寄往山东潍坊,时隔多天对方都未收到。陈静联系潍坊的投递公司,被告知该邮件在潍坊已入库,但没有出库记录,投递公司的解释是那天条码扫描机出故障了,故无法查询邮件的出处。
几经查询未果,一周后,陈静决定向北京鑫飞宏申请索赔,答复是由于邮件没有投保,只能按邮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大概100元左右。陈静显然不能接受,找到了北京快递行业协会会长,出于陈静记者身份的考虑,后来鑫飞宏按价赔偿了4000多元。
合肥市消协副秘书长王奉云告诉记者,不少快递公司在遗失或损坏顾客的物品以后,非但没有主动告知顾客,甚至还欺骗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快递公司往往以种种理由来推卸责任,或象征性地给些补偿等,让消费者在筋疲力尽后自认倒霉。有的快递公司因本身是挂靠或是加盟外地快递公司的,因此在快递物件丢失后,往往将责任推到外地公司,给解决纠纷平添难度。
“我们接到的快递行业投诉很多,因无法可依,很多根本无法解决,有时候就只能告诉消费者,让他们不要来投诉了。”王奉云说。
2009年4月28日,宁波的一位服装经营商在合肥通过上海万家物流货运合肥分公司托运两箱服装至宁波,结果仅有一箱服装送达,途中丢失一箱,而万家并没有及时告知该经营商,在其再三追查下,万家才承认丢失,该箱服装共64件裤子,仅成本价就值3万多元,但快递公司仅愿意承担其收取资费的三倍共计1200元的赔偿。后来,这位消费者只好向合肥市消协投诉。
合肥市消协经电话与万家物流货运上海总部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未按要求投保,故只能按邮政法规定赔偿。为此,合肥市消协也很无奈,只能最后建议消费者另寻其他方法解决。
现行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合肥市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出现部分快递公司运用上述规定,钻法律空挡,故意扣留消费者的贵重物品,以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针对快递市场存在的诸多“病症”,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邮政法》并不是针对快递行业而制定的,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准入许可法规,快递领域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类政策,快递行业规范多由部委或地方政府以“通知”“条例”和“法规”等形式制定并颁布,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快递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专家建议说,从自律、诚信的角度来讲,快递公司应自觉清理“霸王条款”,并呼吁尽快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自律公约。而作为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则最好详细看“快递须知”“快递递送合同”“契约”等合同条款内容。填写快递单证一定要留心,写清收、寄双方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委托寄递物件的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维权,不能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