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的商品,只要你后悔了,30天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并非是一句虚无缥缈的广告词,而是一条“有望出台”的规定。媒体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第二次修订程序,5月11日,最新修订稿露面,最迟后年出台。其中,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有专家认为,如果给消费者这一“后悔权”,可能会让大批网店倒闭。
这则关于“非线下购物”的条款,成为了各大媒体争论的焦点,而新浪网也同步发起了调查,截至昨日晚上8时,已有9339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 67.5%的网友对该条款表示支持,但是对于这条规定是否能顺利实施,50.7%的网友们认为难以真正执行。为什么网友们支持这条规定出台,又认为规定难以实施呢?
焦点一
何为影响再次销售?
网友 “大局为重”:这不是一句废话吗?退货时商家一口咬定所退商品妨碍了再次销售,拒绝退货,又该咋办?
买家 重庆大学学生杨蛟:小家电、服装、化妆品、食品,都是使用后才知道有没有问题,那么这些东西就没有办法退换,新增规定对买家有什么意义呢?
卖家 淘宝网上一化妆品店老板陈女士:像化妆品这类商品,一旦拆封了,如何再次销售?要么设定一个鉴定中介,要么就对不同的商品细化不同的限定条件,否则买卖双方很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冲突。
焦点二
30天退货妥不妥?
网友 “大雪下不停”:本来没赚几块钱还要等30天才能确定货物是否被真正接收?冷不丁就有货被退回来谁受得了?
买家 通讯公司职员李娜:这相当于给了买家一个较长时间的监督期,让卖家不敢用假冒伪劣产品来打发买家。
卖家 网上卖腌笋的网店老板刘昌奇:我卖的商品保质期只有1~2个月,20多天退给我,我又卖给谁?另外,如果是卖书的话,30天也足够把书看完了,又退回来,店主还赚什么?
焦点三
退货运费不可承受?
网友 “刻录机”:这个条例中的“不承担任何费用退回”不就是说,让卖家付邮费么?那卖家又要退钱又付邮费不是成冤大头了?
买家 鹅岭一家汽车4S店职员刘鹏:我曾买了一个跑步机,虽然和网上介绍的差别很大,但200多块钱买的,运费要80元,面对高额的运费,我还是打消了退货的念头,这个规定正好能解决这一问题。
卖家 专售创意小件的老板李女士:这样很可能造成自己的货品卖出后,让买家把玩几天又退还,反正不用付任何费用。这个规定不应该用在每种商品中,这样很可能令卖家不仅赚不了钱,还要赔上邮费。
影响评估
恐造成大量卖家离场
昨日,记者采访了淘宝网公关部的一位负责人,他说,在目前的买卖制度下,电子商务一直很有序地发展着,同时作为购物平台,也在不断推出很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前单就淘宝网来说,就有106万人通过网络开店实现了就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条款显得过于严格,或许会对一些利润薄或者小本经营的商家造成太大冲击,使原本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流失大量卖家。
专家建议
平衡买卖双方
昨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网络购物无法像线下一样能对产品获得直观体验,因此,这个条款相当于赋予了非线下消费者一个“后悔权”,但对于这个条款,阿拉木斯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 7~10天退货较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
阿拉木斯:30天的退货期限太长,很可能影响到卖家的业务流程,即消费者将货品退回后,卖家是否能再向进货方进行退货呢?这一点过多倾斜于消费者的利益了,而对卖家则显得很不利。再则,不能排除一些消费者先将商品进行使用后,再进行退货,因此,建议退货时间设置为7~10天最佳。
建议二 对买家设置限制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阿拉木斯:在“反悔权”的设置上,应该进行一个双向限制,他认为退货的运费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为佳,这样可避免条例一经出台马上掀起一股退货高峰,同时也可避免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而在欧盟的消保法中,也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所以我们对于金额方面也应该做一个相应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