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邦辞世前将财产交由次子管理,后引发其他家族成员争议;案件共涉罗氏家族四代成员,共28人
创立服装连锁店堡狮龙(Bossini)的香港知名纺织商人罗定邦,其遗产纠纷案于7月6日在香港高院聆讯。
1996年罗定邦离世前,将财产交由次子罗蜀凯管理,后引发20多名家族成员争产。
原诉方、罗定邦的次子罗蜀凯的代表律师石永泰认为,罗定邦去世前四个月,曾签下一份意愿书,委任次子罗蜀凯为执行人,罗定邦的财产转入次子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下,并在罗定邦逝世后,授权次子“全权”管理该资产。
意愿书将财产平均分成三部分,1/3为资助日后遇困境的“罗氏家族子孙”、1/3用作慈善、另外1/3为留给一名失散的罗定邦的儿子。意愿书指出,若该儿子出现,又得到“儿女两人以上证实,即将有关财产无条件赠予”。
庭上,石永泰着眼意愿书的字眼,指罗定邦给予次子无限权力,并非简单信托,罗蜀凯获准“全权管理”及“拥有”资产,他只需“尽量遵照”先父三个心愿,毋须“强制依从”,只是当中附带条款,要求罗蜀凯照顾有困境的后人。
石永泰指出,“假如罗家后人全部大富大贵,则不符合意愿书中‘困境’的要求,罗蜀凯毋须分配该部分遗产。”
然而,代表罗氏家族成员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反驳,罗定邦和妻子生前对待各子女都十分公平,曾两次把股份平均给予子女,没有理由优待其中一名儿子。
余若海认为,罗定邦的意愿十分简单,就是把资产分开三部分,首部分用于资助后人,表明要罗蜀凯根据罗定邦生前所列出的意愿,去“分配和执行”,因此意愿书是要成立信托,罗蜀凯只是执行者。
罗定邦四子罗家宝的女儿罗颖怡于2007年入禀高等法院,指伯父仅属财产受托人,要求交代账目。之后罗蜀凯反击,将家族其他成员全部列为被告,要求由法庭厘清亡父意愿书的正确意思。本案共涉及罗氏家族四代成员,共28人。
曾审议龚如心遗产案的高院法官林文瀚,听完各方陈辞后押后裁决。
罗定邦身价包括家族公司股权、现金、物业及股票债券等,去世前本来约2.9亿港元,但14年后,大律师指其遗产账面已高达近10亿元。
香港《明报》报道说,罗家后人不少从商,于地产及成衣界发展都得心应手,相信家族公司在其后人打理下继续发展,令罗定邦遗产暴涨逾3倍。
罗定邦以纺织起家,目前家族生意以品牌堡狮龙最为人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