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重大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2009年11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临2009-039)。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需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但相关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风险提示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