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垮一头骆驼,有时候仅仅需要一根稻草。
在中国最南端的海南岛,“IPO募集项目盈利全未达标”的ST欣龙正冀望通过定向增发募集8.39亿元,在此期间,海南当地民营企业家杨女士(应受访者要求隐去全名)和她的法律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宣东走进了海南证监局的大门。
杨女士此行是实名举报ST欣龙,她递交的举报材料直指后者信披严重违规——“经查阅ST欣龙三年来的半年报和年报,发现ST欣龙多年隐匿巨额债务不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特此举报,请依法查处。”
自2006年9月开始,她和丁女士等陆续以个人名义借款数千万元给ST欣龙以及ST欣龙的实际控制人海南筑华科工贸公司(下称:海南筑华),但上述数千万元的借款一直在ST欣龙公告当中难觅其踪,直到2008年年报ST欣龙才姗姗来迟地披露欠杨女士个人借款。
根据掌握的材料,截至2008年底,ST欣龙单方确认欠杨女士等的借款本金高达1500万元,而这与ST欣龙2008年年报披露的487万元借款金额相去甚远。
“今年9月13日,海南证监局已正式书面回复,受理了对ST欣龙未依法披露巨额债务情况事项。”姚宣东说。
隐匿的数千万元债务
2006年9月26日,一纸借款合同将杨女士与ST欣龙联系在一起。
当日,杨女士与ST欣龙以及海南欣安实业公司签署协议,杨女士将1689万元借给ST欣龙,借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2006年9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止),按每月1%计提利息。而ST欣龙董事长郭开铸旗下的海南欣安实业公司,则以持有的2200万股ST欣龙做抵押担保。
紧接着,杨女士按双方约定于9月28日将1689万元打入ST欣龙的控股子公司——海南欣龙服装衬布公司账户上面,而ST欣龙亦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
“海南欣安实业公司股票早已质押给了另外的人,所谓用2200万股股权质押,只是骗取借款而采用的欺骗手段,依法根本不可能重复抵押在杨女士名下。”姚宣东说,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ST欣龙支付过小部分利息,但本金及部分利息一直拖欠不还。
在短期借款收回遥遥无期的情况下,杨女士在公证机构见证下,于2008年9月13日与海南筑华、ST欣龙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免ST欣龙债务为代价换取得到抵押担保。
根据上述协议,ST欣龙对杨女士的债务亦下降到1500万元,杨女士同意另外借给海南筑华1528万元,以偿还债务并同时获得第三人解除的筑华所持股票ST欣龙1000万股的质押。上述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按2%支付利息。而海南筑华承诺,会在借款到期前偿还自己和ST欣龙的借款3028万元,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12日。
但事与愿违,海南筑华并没按约在2008年年底前偿还上述借款。姚宣东提供材料显示,至少在2008年底,ST欣龙欠杨女士的借款仅本金便为1500万元。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ST欣龙2008年报当中,仅能看到ST欣龙欠杨女士487万元。
借款偿还悬疑
除去ST欣龙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隐匿数千万元债务”外,关于这笔债务的本金利息最终归还与否,杨女士与ST欣龙方面显然各执一词。
在2009年年报当中,ST欣龙再次提到应付杨女士487万元个人借款,但同时表示,上述487万元的个人借款已于2010年1月还清。
但在杨女士的眼中,她与ST欣龙的债权债务关系远远没有划上句号。
2010年8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在《法制日报》第二版刊发了一则公告,称当事人杨女士向海南省琼州市公证处出具其本人与ST欣龙、ST欣龙第一大股东——海南筑华于2008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书,至2010年8月21日止,债务人ST欣龙逾期未偿还杨女士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99万元;债务人海南筑华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528万元、利息712.042万元,现债权人杨女士向琼州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
但戏剧性的一幕很快出现,形势很快出现一个360度的大拐弯。
经ST欣龙证券部人士提醒,本报记者发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于2010年9月10日在《法制日报》第二版同样的位置,刊发公告称当事人杨女士于2010年8月21日向我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履行还款义务的凭据,我处经研究决定终止出具执行证书程序。
“我至今也不知道公证处凭什么未经本人质证认可擅自终止,我认为公证处无权行使法院的裁判权。”杨女士说。
资金疑似“表外循环”
“我个人推测,ST欣龙之所以能成功隐匿上千万元的债务,原因在于它的资金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外循环。” 姚宣东说。
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08年ST欣龙与控股股东海南筑华之间至少有两笔资金往来。
其一是2008年9月中旬,杨女士借给海南筑华1528万元的借款当中,有至少近千万元受海南筑华委托,最终打入了ST欣龙全资子公司——海南欣龙水刺材料公司(注:现已更名为海南欣龙无纺股份公司)。其二是2008年8月30日、9月5日,海南筑华分别代ST欣龙偿还杨女士借款利息400万元和170万元。
但ST欣龙2008年年报显示,海南筑华2008年占用ST欣龙的资金仅为80万元,而上市公司占用海南筑华的资金为220万,两者扣减后,上市公司占用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的资金为140万,占用的原因是“资金周转”,因而归结为非经常性占用。
显然,ST欣龙2008年年报当中,关联方往来款上并不能反映上述资金在ST欣龙与海南筑华之间流动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ST欣龙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本报记者辗转联系到审计该份年报的一位注册会计师,该注册会计师表示,自己不清楚所谓的ST欣龙“年报隐匿数千万债务”的情况,不过,他会尽快去对这一情况进行核实。
2010年11月8日下午两点半前后,ST欣龙证券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公司与杨女士的借款纠纷“自己并不清楚,而董秘魏毅应该比较清楚”,但当本报记者随后致电ST欣龙董秘魏毅时,魏却以“(ST欣龙与杨女士之间的)这个事情可能要问一下财务,我现在有点事,以后再说吧。”婉拒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