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董事会缺人手,ST欣龙推荐李荣珍女士为独董候选人。多年前,同样有位“李荣珍女士”担任公司独董,且在2008受过证监会处罚。若两人为同一人,那么ST欣龙就涉嫌虚假陈述。
疑独董“旧人”回归
ST欣龙今日公告,公司于8月3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内共计4项议案。其中第二项的《关于补选李荣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引起注意。
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后,尚缺独立董事一名。现董事会提名补选李荣珍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独立董事的任期将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据披露资料,“李荣珍,女,1966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民盟盟员。1987年7月至1988年8月在西南政法学院任教;1988年9月至1993年3月任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1993年4月至1999年9月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10月至2006年8月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年9月至今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荣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处罚”。
在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间,同样有位名叫李荣珍的人士,曾任职过ST欣龙的独立董事,最后是因换届才离开公司。在ST欣龙2005年年报中可以看到,该李荣珍的简历为,“李荣珍,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助教、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及讲师、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南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述信息与今日公告内容高度吻合。
名字一样,性别一样,同样的工作背景,由此可推断,李荣珍极有可能就是ST欣龙的独董“旧人”,那么,时隔6年半后,当李荣珍选择再次回归时,ST欣龙却并没在公告中提及李荣珍曾在公司的任职经历,这是为什么呢?
2008年遭“通报批评”
值得注意的不仅仅是李荣珍的任职经历。虽然今日公告中,ST欣龙称,“李荣珍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处罚”,但实际上,在2008年时,李荣珍就曾遭到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据公开信息,在2003年6月29日,ST欣龙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投资1650万元组建磷酸二氢钾的项目公司——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年报中披露公司追加投资2500万元,完成了对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增资工作。
但遗憾的是,自2004年年报开始,ST欣龙在历次定期报告中,虽均披露磷酸二氢钾项目不久即将投产、试运行并发挥效益,但历次定期报告却均未披露该项目不能按照公司预计的时间投产、试运行并发挥效益的原因和项目的进展情况。ST欣龙关于磷酸二氢钾项目在历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均存在误导性陈述。
鉴于此,交易所认为原独立董事李荣珍等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最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那么,ST欣龙今日陈述的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处罚”的描述,已涉嫌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