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6日在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和第七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以及公司高管人员。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翁荣金主持,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出席会议5名董事审议,现将会议审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购买土地建设营销网络中心门店的议案》为更好利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优势,展示公司形象,促进公司产品销售,2010年9月3日和2010年9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内衣”)召开了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同意浪莎内衣竞价参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8日拍卖出让位于义乌市诚信大道4#、5#、6#(共37间)商业铺面用地。2010年9月21日,浪莎内衣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浪莎内衣通过竞投中标方式购买位于义乌市诚信大道4#商业铺面用地4-7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6.56㎡(可建设总面积1375.92㎡)。2010年10月82日、10月18日浪莎内衣使用募集资金中营销网络建设资金分两次交清了土地出让金共计3243.24万元,2010年12月20日取得义乌国用(2010)001-578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增资到浪莎内衣,浪莎内衣使用募集资金中营销网络建设资金购买土地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程序并取得相关权证,董事会同意公告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罗仲伟、沈颖玲独立意见:浪莎内衣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是为了更好利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优势,展示公司形象,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增资到浪莎内衣,本次浪莎内衣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已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目前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董事会同意公告浪莎内衣购买土地建设营销门店无异议。
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意见:1、本次浪莎内衣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是为了更好利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优势,展示公司形象,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
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增资到浪莎内衣,本次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已经浪莎内衣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目前已经取得了义乌国用(2010)001-578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本次浪莎内衣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无异议。
二、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3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营销网络建设增设成都、合肥等4个营销网络中心的议案》为消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扩大的产能,合理布局公司营销网络中心,促进公司产品销售,董事会同意浪莎内衣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在北京、西安、重庆、武汉和济南建设5个营销中心基础上增设成都、合肥、南京、郑州4个营销中心。除中国义乌商贸城营销中心为使用募集资金中营销网络建设资金购买土地建设营销店外,其他营销中心均租赁商铺建设营销店。
独立董事罗仲伟、沈颖玲独立意见:本次增加营销中心建设地点、项目实施方式由购买变为租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对董事会审议同意浪莎内衣增加营销中心建设地点无异议。
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意见:本次增加营销中心建设地点、项目实施方式由购买变为租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为了消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扩大的产能,合理布局公司营销网络中心,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增加营销中心建设地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增加营销中心建设地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