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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应诉通知书,我公司涉及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纠纷被起诉(详见我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09-030号相关公告)。
2010年1月29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7,868,774.13元(贰仟柒佰捌拾陆万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偿付利息损失(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详见我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0-004号相关公告)。
由于我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日(2010)沪二中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我公司存款人民币27,964,042.90元(贰仟柒佰玖拾陆万肆仟零肆拾贰元玖角整)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我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截止2011年1月12日,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公司已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院已扣划我公司存款31,041,674.45元(叁仟壹佰零肆万壹仟陆佰柒拾肆元肆角伍分)。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