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近日在京举办第三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培训会。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桦在会上首度提出创业板的市场化监管理念,其中包括推动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狠抓控股股东的规范,加强对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后续监管等。
杨桦指出,自创业板推出以来,监管部门不断探索创新,建章立制,做了大量工作,力图实现监管的适当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下一步,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不断研究、分析和总结创业板公司的运行特征,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市场规律与机制的前提下,构建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化监管体系。
一是要建立监管部门与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要在监管部门、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建立起风险和责任分担机制。努力推动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方便投资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自律,构建自律与监管和谐并重的市场约束机制。
二是要完善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创业板公司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理解不深,基础薄弱。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创业板公司不断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重点抓控股股东的规范。同时,要探索推进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
三是要构建中介机构专业约束机制。要充分发动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发挥其专业尽责和经济警察的作用,构建专业约束机制,使其成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
四是要推进外部市场约束机制。市场和舆论的外部约束机制对于公司规范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此外,针对创业板的特点,证监会还将积极推进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创新、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并购重组制度创新,研究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