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专门小组正在研究退市制度,将参考借鉴海外有关这方面的经验,设计全面的政策框架。此外还有创业板会计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在研究中。”据透露,今年监管层将借鉴境外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机制,加快调研和论证,从退市方式、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配套制度等方面,健全退市制度。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交所专门研究小组持续地考察国外创业板退市制度,研究国内市场的特点,讨论中国创业板退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是创业板总体规则中的题中之意,也是解决目前创业板市场发展中一系列问题的必然选择。目前创业板二级市场定价过高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创业板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比如,个别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有保荐人等利益关联方“突击入股”问题。另外,创业板公司上市之前存在诸多问题,上市后被重新审视,引发质疑。
分析人士则指出,由于多种原因制约,无论是已获准上市的创业板公司,还是以后再审核上市的公司,均不能排除潜在的“地雷”风险,国际上曾有过类似的例子和教训。
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先后有过75个创业板市场,但最后仍在运行的仅有40个左右,规模最小的仅有5只股票在运行,单是国际上最为成功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5000余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累计就有1179家退市,平均每年退市393家。
据权威人士透露,未来创业板退市制度框架将包括退市方式、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风险防范等四条主线。首先,未来的方案将采取“直接退市”的方式。创业板退市不再像主板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公司实施直接退市,即一退到底。“从境外创业板公司退市的去向来看,公司退市后或者进入场外市场,或者是‘一退到底’。”深交所有关研究人士告诉记者。
据深交所介绍,我国香港没有场外市场,创业板公司退市实行一退到底。日本尽管有场外市场(绿单市场),但是公司退市后也大多是“一退到底”。然而,这两个市场的公司退市影响较小,投资者反应并不激烈。这一现象与退市反应、IPO难度、上市标准、买者自负理念、投资者司法救济以及退市安排等配套制度相关。在日本和香港等市场中,买者自负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对正常的退市不会有激烈反应。
“退市制度的第二方面,则是要确立退市标准。可以预期的是,退市标准逐步转变理念,从注重绩效、关注盈亏转为重视持续经营能力;在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挂钩之外,更加重视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披合规、流通性、持续经营能力等实质性指标。”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前一阶段,业内人士在参加方案讨论时向监管部门建议,鉴于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的定位不同,其中的企业特征不同,退市标准方面也应有一定的针对性。我国创业板市场已进行类似有益的尝试,采用成交量、净资产为负等退市标准,建议再补充销售收入等指标,以反映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对连续亏损退市标准进行改革。这样,失去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市场和投资者青睐的公司将可能退市,退市将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市场化过程。
据透露,未来方案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 , 在主板退市标准基础上,或将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也将启动退市程序: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的;等等。
“在退市程序方面,未来的方案将简化创业板退市环节,增加直接退市渠道与路径,缩短退市时间。”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
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创业板或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后也是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最近,监管层的有关研究报告显示,从国外情况看,创业板公司退市前后股价会有较大反应,但是股价的反应往往不是集中于正式宣告公司退市之时,而是在存在退市风险、相关传闻流传之时,因此,退市风险的前期预警就尤为重要。境外创业板市场通常都设立有公司退市的风险预警机制,旨在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但风险的警示方式有所区别。
在前期的方案调研和论证过程中,有关监管部门明确提出,直接退市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创业板直接退市机制能否有效实施,关键需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公司退市的市场反应,并解决投资者的余股处置问题。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一系列的退市机制配套措施。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并改变现有并购重组等相关政策中,对绩差公司的政策倾斜,化解退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