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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11年1月24日上午9:30点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1年 1月 14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公司现有董事 9人,本次参会董事 9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时进行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陈玉林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和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拟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不超过 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1、计划发行规模: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 5亿元人民币(含 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15%(截至2009年 12月 31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42,261.23万元),符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有关“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的规定。
2、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发行。
3、发行目的:本次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商业银行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有效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相对银行贷款利率较低,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4、发行期限:不超过 365天。
5、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7、发行利率: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8、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进行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效率,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做如下授权: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全权决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时机、发行批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加以实施。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公司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过程中,有权签署必要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承销协议和承诺函等),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三、审议公司内部机构调整的议案公司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决定撤销公司市场部,其职分解到公司相关部门。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四、定于 2011年 2月 15日召开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