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主管部门
伊拉克贸易部是伊外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贸易政策,实施行政管理。
2、贸易法规体系
在贸易方面,目前伊拉克仍沿用萨达姆时期的商业法和公司法。商业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称为1984-30商业法。该商业法对所有国营和民营公司及个体经营业者的盈利性商业行为和交易活动进行了规定,范围涉及进出口、制造、物流、运输、建筑、旅游、银行、保险、债券股票买卖及工程承包等领域。公司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称为1997-21公司法。该公司法对有法人代表的国营和民营公司以及外商投资公司从成立、运营、破产清算等进行了规定。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许可】通常,没有进口许可证进入伊拉克的商品将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并拍卖。一般地,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确定的进口商,包括国有商业公司,政府采购代办或者拥有商务处的伊拉克商会成员。进口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国家贸易部的负责向私营企业发放补充进口许可证。发放给私营企业的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进口许可证内容必须包括进口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说明书、价值(价格和运费,不包括保险费和包装费)、数量(以吨计或以件计)、装船地、原产地、时间、商品分类号及其海关规则。
【进口关税】进口商品必须交纳关税、印花税和国防税,某些国家急需的产品和机械设备免收关税,对临时进口的商品,必须先交纳关税,在其再出关时,这部分关税可予以偿还。伊拉克制定了单一的进口税率表。有不少项目是从量征税,然而主要的还是征收从价税。通过邮寄入关的物品,其关税不超过一定标准的,可以免税进关。此外,对所有应征收进口税的项目都必须课征相当于关税一定比例的附加费。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和贸易目录(包括价格表、广告传单和海报)准许免税进关。
【自由贸易区】伊拉克各自由贸易区是吸引外资和发展对外贸易的窗口。自由贸易区主要为货物的储存、装配、再包装、清洗和整理提供方便。伊拉克各自由贸易区进出口将享受一定程度的贸易通关便利化措施。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对进出口商品,如属一般商品,向海关提供商检证即可。如是食品和药品,需提供成分清单和样品,由伊卫生部检验颁发许可证。如是动植物,由伊农业部检验样品后颁发许可证。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商业发票中必须包括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包括启运地和货物生产的原产地。如果货物中含有其他国家生产的部分,则其在货物中所占的百分比须予以说明,且需写明制造商的全称及地址。商业发票的原件及其5份副本必须送给收货人,但只有原件需要予以合法证明。空运货物时,装载货物要有3份商业发票,其他副本应当送给收货人。
(2)提货单。至少要求3份,且提货单上应当标明装运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说明、运费及其他费用、提货单的总份数、承运人正式承认船边收货的签名及日期。另外,还应写明承运船舶的国籍,否则,银行就会拒绝接收这些文件。在空运货物时,空运单将取代提货单。
(3)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首先要找合适的商会证明,然后送往大使馆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书上须写明生产商不包括在伊拉克政府的黑名单上。
(4)包装清单。与其他文件一起送出的还有2份包装清单,上面分别列出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括商标、说明、重量、尺寸、数量以及颜色等。
(5)分析证明。进口抗菌素、化合物和制剂都要求有一份英文的分析证明。它必须是由一家公认的专门实验室出具的指定形式的证明书,并且每6个月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分析证明。
【标签和包装及仓储】
(1)标签。进口的布匹,最好将标识贴在布匹的底部;进口的药物,其标签上应有阿拉伯文的使用说明;进口的酒精类饮料,其标签的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文写上“专供伊拉克”字样。
(2)包装。商品的包装应当能经得住巴士拉港的粗暴的搬运,布匹应当装在箱子里,并用铁丝箍紧,以防转运时丢失。
(3)仓储。进入伊拉克海关仓库的货物,无论是入境、储存或转口,都必须登记、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伊拉克海关将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