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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还有多远:短期内难实行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10日    作者:赵鑫

  首例个人网店缴税事件激起了千层浪,业内对个人网店的收税前景产生了恐慌。但短期内并不会进入网店普遍纳税阶段,免税的日子还将持续。

  2011年6月底,武汉市国税局向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开出了430余万元的税单,被视为是国内针对个人网店课税第一例。一时掀起了业内热议。其实早在1年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业内纷纷认为网店的免税时代即将结束,个人网店随后开始征税。如今,征税的窗口期似乎已经打开,难免人心惶惶。

  征税与否关乎C2C市场生死

  在过去6年里,中国电子商务创造了无数的商业传奇。全国零售商品经电子商务交易数量成直线上升。截止到2010年,电子商务占社会销售零售品总额已经达到了3.2%,几乎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预计2011年即可超过美国。

  同时有数据显示,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下,使用电子商务的线上中小企业的存活率要高出传统线下企业5倍。在经营信心指数方面,65%线上中小企业有信心和能力渡过经济难关;而线下企业还不足10%。

  电子商务在中国能够创出如此奇迹,主要来自于电子商务的低成本、高收益、开放性、拓展性。成本低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来自税收。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计算,倘若国家征税的总量均为1000元,排除其他方面要素的影响,那么,作为价格构成要素之一、直接嵌入各种商品售价之中的税收数额分别为:中国700元,美国168元,日本186元,欧盟15国300元。其中,中国商品中所含的税比任何一个发达国家都高:是美国的4.17倍,是日本的3.76倍,是欧盟15国的2.33倍。国内电子商务缺少其中大量的流转与间接税种,从而直接造成了网店商品大幅低于商店。

  举例来看。在中国商场里出售的100元女性化妆品中,会有14.53元增值税,25.64元消费税以及4.02元城建税。单这3项,就占整个女性化妆品零售价格的44.19%,如果再加上生产和运输环节的间接税收,保守地说,政府税收对化妆品最终价格至少“贡献”了50%以上。同样,一块在中国内地售价为2700元的瑞士进口手表,将包含17%的增值税392元,30%的消费税623元,11%的关税267元。显然,政府税收对境外产品最终价格的贡献将近6成。

  所以,网上个别商品仅卖商场30%左右的低价,也就有情可原了。

  目前,国内C2C市场主要依靠价格低廉来支撑,而税收政策的制定将务必给网店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压力。可以说,如果失去了价格优势,C2C几乎将产生“毁灭性”打击。

  征税将是难以避免的一大趋势

  目前业内认为网店不应收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大多人认为国外网店是不收税的。之所以会有这种理解,可能源自很容易被望文生义的美国政府发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实,该法案只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公众那里收的接入费不收税,并不是说对交易不收税。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该共识来自于1998年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会议上宣布了OECD(世界经合组织)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去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使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OECD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美国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的同样也是维持中性纳税原则。这点从电子商务的巨头亚马逊的财报便可以看出。其在2011年第1季度,销售额为17.5亿美元,毛利22.5亿美元,支出和成本中包括8900万美元的税。C2C领域,在eBay上开店是要缴税的。例如加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消费者应交纳的总金额。具体各州的情况不同,但基本上消费税都是要交的。再加上美国所得税制度的严谨及纳税意识均远强于中国,所以美国的电子商务领域是处于税收范围之内的。同样,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OECD成员都对电子商务实行收税。也就是说,美国不存在电子商务免税一说。

  网购市场虽然目前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3.2%,但由于其增势迅猛,也值得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了。我们认为,目前对于“我的百分之一”之类的网店缴税主要是源于对其当作企业来看。他们的规模已经足以成为中型企业,但还以“C”的形式享受“免税”,有违市场公平。将其从“C”的范畴中区别出来,以B2C的角度来定义,就会避免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当然,这样也并不代表C2C市场将迎来全局纳税,至多也就是把上规模的店家纳入范畴,尚属情理之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购市场的征税问题不在于是否收税,而是何时采用何种方式收税的问题。

  网店大规模征税尚无法实行

  我国现在的所得税体系也难以实现个人网店的税收普及。因为对于网店征税,在税收方式的制度上还没有彻底的解决办法。首先,虽然网店开始实行实名制,但其在网上从事的经营范围等问题无法限制,从而导致了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到纳税人生产状况;其次,没有课税凭证是网络交易行为一大特点,交易信息数据易修改使得对于网店的税务审计几乎无法实行;再次,电子商务无纸化的交易特性,使交易双方太容易隐匿或者取消交易,而且固定营业地点难以确定,使得电子商务逃税成为无法避免的事情。

  “我的百分之一”网店补税的消息传出后,武汉另一家经营服装的金皇冠网店每天的发件量从4000多件锐减至1000多件。还有一些网商把个人网店留在武汉,而将网上商城迁到了外地。可见对网店征税实在是困难重重。

  至于收税的方式,我们认为并不会采用区别对待的纳税方式。因为毕竟处于同一经济体系之下,税收制度一旦展开,对一方有力的同时就会伤害到另一方。电子商务和传统企业应该实行同类性的纳税方式。同时,税收将呈现一种国际化趋势。一个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完善不了的,网络跨国销售涉及很多东西,为避免产生税收矛盾,网络销售的税收制度应当是国与国之间协商制定。此外,还要满足国家现在跟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因此,作为新兴产业,税收制度的完善还有待时日。

  据统计,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其中近4000亿元发生在淘宝。从宏观角度来看,尚未到对其有所动作的地步。一方面,3.2%的规模尚不足以影响全局,应当尽量避免对其发展势头的打击,保持其高速的发展态势,现在实行税收无异于“杀鸡取卵”;另一方面,也有违于目前国内抑制通胀、对青年人创业扶持以及减税为主的税改基调。可以说,短期内个人网店大规模收税实行的可能性很小,网店“免税”时日还多。

稿件来源: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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