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ST海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1〕295号)。因公司业绩预警严重滞后、未履行担保审议程序亦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的巨额违规担保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海龙时任董事逄奉建(董事长)、王利民(兼财务总监)、任国威,董事张志鸿(兼总经理)、李月刚、史乐堂,独立董事韩光亭,监事王文涛、李玉波,时任监事王兴华、郑恩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董事长袁明哲、独立董事郑植艺、董事陈学俭、监事宗海省,时任独立董事刘俊峰、时任董事会秘书辛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并真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运行,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