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消息,香港证监会昨日就要求洪良国际(00946)向投资者退还9.97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的行动,按照高等法院7月的命令,提交申索陈述书,并于陈述书中指称,洪良于2009年12月刊发的招股书中载有多项被严重夸大的陈述,其中3年业绩除税前溢利,被夸大了1.02亿元至2.98亿元。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香港证监会昨日表示,洪良在招股章程中的06年、07年及08年度营业额,分别被夸大了约3.8亿元、7.09亿元及9.74亿元。相对洪良招股书中所记录的6.53亿元、9.32亿元及12.66亿元,意味洪良营业额被“发水”1.4倍、3.17倍及3.35倍。
证监会还表示,洪良于上述年度的除税前溢利,也分别被夸大了约1.02亿元、1.85亿及2.98亿元。而洪良则声称于有关年度的除税前溢利,分别为1.16 亿元、1.96亿元和3.09亿元,这意味洪良于该3年真正的溢利只介乎1,083万至1,337万元左右,即是被夸大7.7倍、17.08倍及 27.32倍。
证监会称,洪良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结余及特许经营店的数目也被虚增。
证监会原于5月份申请要求洪良将集资所得归还给投资者,但高院于7月份未有作出颁令,并要求就事件作出全面聆讯后始再决定。证监会早前提出上诉许可但于上周被拒。但证监会指鉴于事件的重要性,将寻求上诉法庭批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