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上存在虚假陈述,江苏三友遭证监会警告,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则被处以5万至20万元不等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璞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江苏三友今日公告,公司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认定,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
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但是,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半年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证监会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而当事人张璞、葛秋、盛东林等对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知情,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向江苏三友下发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