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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贸易法案强化双反制度 中美经贸面临挑战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12日    作者:屈丽丽

  3月6日,美国众议院以370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对《1930年关税法》的修改,同意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和越南)征收反补贴税”写入新修改后的贸易法案。而就在一天之前,该法案已在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接下来,只要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这一法案将会立即生效。

  法律界人士表示,一旦该法律生效,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双反”将获得新的立法依据,中国企业诉讼会面临更高额的成本,同时也将面对更加的不确定性。

  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则表示:“美国对‘双反’制度的加强,是贸易保护抬头的表现,作为中美关系‘压舱石’的中美贸易面临挑战。”

  维护“双反”

  此次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新修订的贸易法案并非空穴来风,它与此前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有关。

  当时,遭遇“双反”的中国轮胎企业河北兴茂及其母公司GPX 提起了“工程轮胎(OTR)诉讼案”,并将美国商务部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相当于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并胜诉,美商务部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然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继续支持了中国企业。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现有法律并未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即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获得国会授权。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被舆论普遍认为动摇了美国的“双反”根基,数据显示,自2006年10月以来,美国对华共发起了32起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上百亿美元。

  来自美国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该裁决成为判例,上述32起案例全部要推倒重来,美国还将面临巨额的反补贴税与海关扣压的保证金的退赔问题。未来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问题上也将面临巨大掣肘。

  对于败诉的美国商务部来说,如果不接受上述判决,只能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一是按照司法程序谋求“翻案”;二是游说议员修改立法。

  实际上,2月29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Dave Camp提出一项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提案,并在众议院立案,该法案获得了美国制造业联盟NAM、美国纺织团体协会NCTO、美国商务部和美国钢铁协会的支持。

  随后3月5日和6日该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获得通过。

  危及“压舱石”

  对美国当前的做法,来自中国商务部的官员告诉记者:“反补贴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差异、发展阶段和转轨期特征,使补贴、汇率等备受关注。而美国的贸易政策走向脉络日趋清晰,总体上,美国对中国正日益强硬,为了维系国内的政治平衡,不惜动摇中美关系的‘压舱石’。”

  “压舱石”一词在今年习近平副主席在访问美国期间,曾被多次提及。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整个关系的重要基础和积极的推动力量,‘压舱石’很重,起着稳定的作用,你要去挑战它,那你就制造麻烦,绊你的脚。”

  事实上,美国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强硬态度在今年初就已显现,这种强硬路径在2012年的美国对华贸易关系上正变得清晰,2012年1月24日,奥巴马总统在其年度国情咨文中宣布成立跨部门贸易执法中心。

  据了解,“跨部门贸易执法中心”将作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其他参与美国贸易法执法部门在联邦政府内的首要平台。海外媒体报道称,该中心将鼓励美国工人、企业和农场主积极参与确定和减少或取消不公平贸易行为及壁垒的工作。

  而业内人士指出,美国成立上述机构表面上是针对所有的对外贸易行为,但实际上,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而从政治层面上看,自2006年以来,遭受惩罚性关税的商品主要集中在钢铁、纸张、化工等产品,而受益的美国行业恰恰是奥巴马的支持者。

  这意味着,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双反”将得到立法上的保护,在未来中国企业如要避免“双反”危机,不但面临巨额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将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中美经贸关税正在遭遇严重挑战。

  可能的变数

  虽然截止到记者发稿,奥巴马尚未正式签署该法案,但考虑到经济、大选等现时因素,无论法律界,还是经济界人士均表示,此法案经奥巴马签署正式成为法律的可能性很大。

  不过,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告诉记者:“尽管该法案获得了参众两院的通过,但却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新法案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时间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这有违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禁止追溯立法,通过判例法形成美国司法界的共识’的规定。”

  “在美国,刑法领域虽然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但在民法和经济法领域一直存在不得追溯立法的共识,1994年的一则案例对这一原则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美国国会不惜以‘违宪’为代价通过该法案是希望将对华所有的反补贴的裁决都囊括其中。”

  资料显示,美国对华的首起“双反”调查即发生在2006年10月26日,中国的铜版纸成为第一个牺牲品。

  对此,张军表示:“OTR案中的中国企业,以及既往遭遇‘双反’调查的中国企业,都有权就该法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违宪’之诉。”

  对于新法案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张军指出:“该法案在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同时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的修改,有效避免了世贸组织此前裁定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调查中存在的‘双重救济’情形。”

  “同时,由于对反倾销调查程序如何修改规定得非常模糊,这给调查机构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不利于中国政府向WTO上诉,另一方面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如何计算,如何调整的权利也将进一步扩大。”

  长期以来,美国在计算反倾销幅度时,并不采纳出口国自己的成本数据,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进行计算,而反补贴调查同样是基于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案例的考察,这在美国法理上被认为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况,因此长期以来不为美国法律所接受。

  张军认为,一旦“双重救济”大行其道,在美国贸易保护抬头及制造业不振的背景下,不断制造新的“双反”案件,并将严重危及中美经贸关系。

  对此,张军建议“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将起诉至WTO”,同时也建议中国涉案企业先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寻求救济。

稿件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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